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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夜間雨霧天超速行駛致車輛墜崖3死3傷,道路無防護設施
10月21日,云南昭通市應急管理局公布《鎮雄“5·1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這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超速行駛,夜間行駛及遇有雨、霧等氣象條件時未降低行駛速度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屬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報告顯示,此次事故發生于今年5月17日22時43分許,在昭通市鎮雄縣以勒鎮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翻墜山崖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車輛嚴重受損,直接經濟損失101.5萬元。
調查報告載明,2024年5月17日,吉某剛、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鄭某樺等5人從湖南回鎮雄縣坡頭鎮奔喪,當天20時20分許從畢節高鐵站乘坐網約車前往鎮雄縣,于21時40分許到達鎮雄東高速收費站后,換乘出租車前往鎮雄縣以勒鎮,準備從以勒鎮轉車去坡頭鎮。
吉某剛一行5人當天22時10分左右到達以勒鎮后,換乘吉某剛聯系的由王某美駕駛的云CBR307小型普通客車,于22時15分左右從鎮雄縣以勒鎮駛往坡頭鎮。22時43分許,當車行駛至鎮雄縣以勒鎮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以勒—新場13KM+400M)彎道處,車輛駛離公路有效路面,撞翻路側水泥墩后翻墜至路外68米深的山崖下,造成駕駛人王某美、乘車人吉某剛現場死亡,乘車人吉某林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吉某燕、吉某夏、鄭某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嚴重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方面,駕駛人王某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夜間行駛以及遇有雨、霧等氣象條件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發生路段為臨崖路段,道路狹窄、彎急、線型差,雖設有警示墩,但僅起到交通安全警示作用,無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事故發生時,事發路段下雨、有霧,視線不佳,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二。
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王某美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調查報告表示,該事故是由于涉事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造成的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從事故經過和原因分析來看,事故路段為臨崖道路,無安全防護設施,駕乘人員安全出行意識不強,在夜間、雨霧天氣冒險趕路,也為此該起事故發生埋下了隱患。
事故調查組認為,鎮雄縣人民政府履行了道路交通屬地管理責任,但推動工作落實過程當中,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深入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跟蹤問效和督導檢查有差距,建議鎮雄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以勒鎮人民政府按照上級有關部署要求開展了相關工作,但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不深、不細,隱患治理不徹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有差距,建議以勒鎮人民政府向鎮雄縣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鎮雄縣交通運輸局按照“三管三必須”的要求,認真履行部門管理職責,但是對轄區道路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不精準,未及時排查治理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落實道路管理責任有差距,建議鎮雄縣交通運輸局向鎮雄縣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并由鎮雄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鎮雄縣交通運輸局進行約談;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履行了行業監管責任,但參與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未及時發現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建議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向鎮雄縣公安局作深刻書面檢查。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后,鎮雄縣有關部門投入2萬元在該路段新增設了23米F型鋼筋砼防護墻、凸面鏡及線型誘導標識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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