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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前首富祝義財這4年:多次監視居住和逮捕,行賄指控撤銷
雨潤集團針對外界有關質疑的反擊,為外界揭開了祝義財案的神秘面紗。
1月25日,雨潤集團兩份辯護意見書和法學專家的專家意見書公布于官網,以反駁有關針對祝義財行賄的指控。這些文件詳細展現了祝義財案的4年起伏全景。
祝義財律師的辯護意見書提及,祝義財最初受前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案波及,被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移交杭州檢方后,檢方最后以其他原因批捕祝義財并提起訴訟。
2018 年1月18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祝義財涉嫌行賄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央商場公告,2018年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挪用公款,以行賄等罪移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1月10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行賄等罪的指控。
浙江司法系統一位接近本案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杭州中院最后只認定了一項罪名,即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法院作出判決后即釋放了祝義才。
1月22日晚間,中央商場公告稱,當天接到祝義財家屬通知,中央商場實際控制人祝義財已回到家中。
這是被監視居住近4年后,曾經的江蘇首富、雨潤系實際控制人祝義財回到南京。
他的回歸直接刺激了雨潤系上市公司的股價。中央商場(600280.SH)連續兩個漲停,雨潤食品(01068.HK)股價兩天一度大漲超過50%。
不過,1月24日晚間,有證券媒體報道稱,祝義財失聯的原因是“收購中央商場巨額行賄,故意關店造成數千萬損失”。此后一天,中央商場(600280.SH)和雨潤食品(01068.HK)雙雙收跌。
1月25日,雨潤集團將兩份律師的辯護意見書和法學專家的專家意見書公布于官網,以回應有關針對祝義財行賄的指控。
4次監視居住,兩次逮捕
2015年1月4日,中紀委公布,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兩個月后,南京本土千億級民企雨潤集團實控人祝義財被監視居住。
當時,南京官場和企業界就猜測,祝義財可能是受楊衛澤案波及。
如今,雨潤集團公布的辯護意見書就印證了這種說法。祝義財的辯護人稱,被告人祝義財因被懷疑行賄楊衛澤,于 2015年3月22日經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辦理。
不過,直至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楊衛澤受賄案,檢方的指控中并未提及祝義財行賄情節。
那么,從2015年3月22日被監視居住,到2019年1月“歸來”,這近4年的時間里,祝義財到底經歷了什么?雨潤集團公開的辯護意見書,梳理了這樣一條時間線:
2015年9月8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將祝義財案指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9 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再次予以立案。次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以管轄權變更為由,決定對祝義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6 年3月2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祝義財逮捕。3月28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上城區人民檢察院管轄本案。3月30日,上城區人民檢察院釋放被告人,同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祝義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祝義財予以逮捕。5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審查起訴。6月6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2018 年1月18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祝義財涉嫌行賄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后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次批準,延長審限至 2019年1月18日。
根據中央商場2019年1月25日公告,2019年1月10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行賄等罪的指控。
浙江司法系統一位接近本案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杭州中院最后只認定了一項罪名,即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法院作出判決后即釋放了祝義財。
祝義財被指控行賄上市公司高管
關于行賄中央商場高管,以及挪用中央商場資金的指控,祝義財方面均不接受。
1月25日,南京中央商場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商場,600280)發布澄清公告稱, 近日,發現網絡媒體紛紛轉載一篇標題為:“祝義財失聯之迷揭曉:收購中央商場巨額行賄,故意關店造成數千萬損失”的報道,此標題文章一出,即刻被各大媒體轉載,經確認該文章與事實不相符,并將誤導廣大投資者。
按《祝義財失聯之迷揭曉:收購中央商場巨額行賄,故意關店造成數千萬損失》一文所述,祝義財向中商高管胡曉軍等人行賄3000多萬以及從中央商場借款4000萬,用于收購中央商場股份。
對此,中央商場在1月25日的公告中表示,與這事實嚴重不符,“關于行賄罪。祝義財先生控制的地華公司從二級市場收購中商股份,只需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做到程序嚴謹、信息透明、對價充分,便可完成對中商股份的收購,不需要任何人提供幫助。”
關于挪用公款的質疑,中央商場稱,事實是時任中商董事長的胡曉軍個人決定將中商股份的4000萬借給南京證券理財,系企業牟利創收行為,且借款本息早已收回,與祝義財毫無關聯。
公開資料顯示,1992年4月,原南京市人民商場改組成立中央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為國有控股企業。2000年9月,中央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市場掛牌上市。
從2004年開始,祝義財攜同地華實業在二級市場連續買入南京中商(即“中央商場”),最終通過10余次舉牌,在2009年成功控股上市公司。
辯護意見書顯示,杭州檢方在起訴書中指控,2004年以來,被告人祝義財為逐步收購并控制中商,尋求時任中商董事長胡曉軍,副董事長、總經理廖建生,中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顏迪明三人給予的支持和幫助,事先承諾留任崗位,并給予額外的獎勵及股權激勵。檢方聲稱,2005年至2014年期間,祝義財送給三人財物合計3768萬元。
不過,祝義財為自己辯護說,如果以協議收購的方式,自己根本競爭不過上海復星集團,才會通過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方式成為中商的大股東,避免協議收購要找人幫忙出現違法犯罪的問題。
辯護人還提及,有證據證明,胡曉軍、廖建生等人是排斥祝義財收購中商股票的,他們更加傾向上海復星集團。甚至在得知祝義財舉牌后,仍然接觸上海復星,希望復星從二級市場收購中商股票(被后者拒絕)。“從胡曉軍等人的表現看,他們不可能一面積極接觸復星集團,一面又接受祝義財的承諾,答應配合支持祝義財收購,不符合常理邏輯。”
根據中央商場2019年1月25日的公告稱,2018年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挪用公款,以行賄等罪移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9年1月10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行賄等罪的指控。
公告認為,以上事實充分說明了司法機關對祝義財給出了最終的公正的法律評價,認為祝義財不構成行賄、挪用公款。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關于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中央商場的公告中沒有提及。
不過,辯護意見書援引杭州檢方的指控稱,祝義財被指授意財務負責人何昌兵等人將其向公司借款的借條進行清理銷毀,并指派陳紅進行現場監督,后何昌兵會同財務部李興兵、何昌兵、方蘆根等人對祝義財和吳學琴的借條進行整理并銷毀,涉及借條254張,祝義財個人借款約2.0036億元。
對此,祝義財方面辯稱,雨潤集團財務總監汪誠告訴他,借條已經做好賬務處理,已經沒有用處了,可以抽回來了,于是祝義財才讓財務人員把借條抽回來處理一下。而且公司在2011年以前的借條也是先平賬后抽回處理的。祝義財把借條抽回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借條被假冒或丟失,從而降低企業的管理風險,避免給企業造成重大的損失。
辯護人也提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保護的法益是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祝義財銷毀借條的行為,沒有造成該法益的損害,債權完整清晰,從起訴書能夠清晰地指控祝義財銷毀借條254張,涉案金額2.0036億,也能說明公司的記賬憑證清晰、完整,也證明了公司經營及財務管理并未陷入混亂,祝義財銷毀借條的行為,屬于違反《會計法》的財務違規和行政違法行為,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也沒有達到《刑法》要求的情節嚴重的后果,祝義財不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不過,浙江司法系統一位接近本案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杭州中院最后只認定了一項罪名,即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法院作出判決后即釋放了祝義才。該信源未透露判決書的其他內容和更多案件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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