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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新書 | 高凌云《中國信托法重述》出版

《中國信托法重述》高凌云著 復旦大學出版社
信托既有無限自由的靈魂
又有合規的品質
高凌云《中國信托法重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已有20年的歷史。然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信托關系在我國并未理順。信托實務界采取了一種務實的態度:只管信托業務創新,不管信托法理論的發展。對于實務界而言,這是一種正確的態度,因為有立法者設定邊界,有司法者解決糾紛,創新只要在邊界之內即可。對于法律界和學術界而言,對信托關系的忽視則是一種難以被原諒的懈怠。
造成這種懈怠有多重原因。由于信托法在我國傳統法律體系中沒有一席之地,因此大家普遍認為這是一部很邊緣的法律,只服務于很窄的一部分商事領域,在法律體系中可以忽略不計。雖然近年來,我國商事信托資產規模日益增大,家族信托也開始成為熱點,越來越多的學界和業界人士開始研究信托法制,更有學者提出將信托法納入民法典的建議,但這些努力都如石沉大海,所以有學者認為信托法是我國最沒用的一部法律。
二十多年來,我國《信托法》至今沒有實施細則,也從未修訂過。我國規范信托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信托的案件時,也多適用其他法律,較少援用《信托法》。如果只是為了發展商事信托而設立信托制度,那么目前的信托制度也許足矣,因為在金融商事領域,監管歷來嚴格,政策變動也頻繁,有問題可以隨時糾正。
近年來國家對商事信托的監管越來越嚴格,政策紅利也越來越少,所以各大信托公司、財富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開始轉向家族信托,而慈善信托也開始興盛起來。家族信托涉及家庭關系與社會的和諧穩定,這一領域更需要穩定的法律。因此,我國《信托法》必須修訂,并且在修訂時必須同時注重商事信托與民事信托。
我國《信托法》對英美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其實在于對其信托財產權利分置制度的否定以及對信托設立人(“委托人”)給予的過度保護。
前者或許可以避開信托制度與大陸法系“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但同時也造成信托關系與委托代理關系的混淆;而后者則削弱了受托人義務,模糊了受托人義務指向的對象,使得其他信托關系人對信托的監督變得無關緊要。
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我國信托法在制訂過程中,仍然受到許多理論上的束縛。由于存在英美信托架構中的“legal ownership”與“equitable ownership”與我國物權法制度有沖突的誤解,立法者決定不要求信托財產轉移,導致中國式信托無異于委托代理,卻希冀達到委托代理所無法達到的目的。
波洛克曾云:
我們不能急急忙忙、原封不動地將外國法律的各種細節都照搬進來,這么做通常會引發混亂,至少也會破壞法律系統的勻稱性。當你準備在外來制度或外來思想上大做文章的時候,無論你是要模仿還是要批判,你首先必須保證,你對模仿和批判的對象已經有了完整的理解。畢竟,相對于我們自己的法律而言,外來的法律更容易被我們所誤解。
以委托代理制度為例,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的幾種情形,其中“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和“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兩項已經突破了之前《民法通則》的規定,尤其后者也隱隱出現了受益人的影子,但是這仍然無法與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可以在信托人死后繼續按照信托條款的規定管理信托的制度相提并論。同樣是創設新的制度,如果認為要求信托財產轉移與我國現有的民法制度相沖突的話,那么在我國現有的民法制度下創設一種永久的不可撤銷的代理制度或者雙財團制度難道就更加可行嗎?
顯然,這種建議目前并不可行。首先,上述問題(創設一種不可撤銷的永久性代理制度或者創設雙財團制度等)在短時間內同樣難以解決。其次,我國的信托制度已經正式確立,且成為信托業賴以生存的重要法律制度。最后,現在大家呼吁要信托“回歸本源”,就是要讓信托不要繼續滑行在委托代理的軌道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應當被解讀為“受信托人之托,代受益人理財”。因此,在《信托法》頒布20多年后的今天,我國的信托制度需要繼續變革和完善。
名家推薦
徐孟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在《中國信托法重述》一書中,高凌云教授對信托法理論與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不少創新性觀點。例如,對信托關系在我國的規制路徑提出了應以《民法典》為統領、以《信托法》為主體、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為輔助的新觀點。本書的突出特點或最大貢獻可能還在于她對《民法典》和《信托法》所提出的修法建議。
甘培忠(中國商業法研究會會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高凌云教授以睿智的學術觀察力透視中國的信托法律問題,高屋建瓴地解析信托發展的背景、制度結構和社會現實,提出解決方案并試圖規劃其發展路徑。高老師的研究已經具有了與國際接軌的前導定位,很值得點贊和推崇。
周小明(《信托法》起草組成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中國信托業協會專家理事)
高凌云教授的《中國信托法重述》不僅提出了重構中國信托法律體系的解決路徑,更是以立法者的思維對具體法律條文的內容提出了詳細的增減和修改建。本書站位很高,體系嚴謹,分析有據,立法建議中雖然不少觀點還有商榷余地,但無不充滿真知灼見,相信本書的出版對推動我國信托法的研究與信托法律體系的完備具有探索性的啟迪作用。
樓建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高凌云教授的《中國信托法重述》以立法為方向,將信托法律關系定性為民事法律關系,分別對《民法典》和《信托法》的增補修訂提出具體的條文建議,開創了后《民法典》時代信托法研究的先河。
蔡概還(《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執筆起草人 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主任)
高凌云教授的這本新作,以《民法典》為統領,以比較為維度,以立法為方向,于紛然雜陳中抽絲剝繭,深度闡釋和講述中國的信托法,觀點鮮明、專業、嚴謹,讓諸多難點疑點豁然開朗,同時該書提供了詳盡的信托法修改建議稿,是我們了解中國信托制度的一本非常好的專著。
倪受彬(同濟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上海市金融法研究會信托法專業委員會主任)
本書以年久失修的《信托法》重新修改為討論背景和預設目標,旨在將《信托法》納入民法體系。本書多有洞見,例如以“總有”概念廓清原有的大陸法系一直以來對英美法“雙重所有權”的迷思。提出信托合同可作為有名合同并入合同法體系。同時指出信托與信托合同、遺囑信托的成立要件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本書還通過有因撤銷與無因撤銷的確定以協調信托與民法債權人保護制度設計。關于歸復信托與推定信托等非意定信托的討論,則拓展了現有《信托法》所局限的意定信托類別,對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諸多民事主體之間的“類信托關系”有很好的制度價值。
趙廉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高凌云教授的這本著作,對信托法的很多關鍵理論問題做出了非常精彩的論斷。……不少學者(中外皆有)把中國信托法異國情調化之后介紹給國外的研究者。同樣,國內的學者做信托法的比較研究時,也面臨著類似的“翻譯不當”問題。法學本身就是比較法,法律研究的一個重要側面就是語言“轉譯”問題。需要有語言能力的研究者去解決比較法研究中的“翻譯失真”問題。而高老師正處在這樣一個重要的位置上。
內容簡介
本書作為一本面向我國信托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著作,認為我國《信托法》對源自于英美的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在于“對其信托財產權利分置制度的否定”和“對信托設立人給予的過度保護”,并認為前者導致信托關系與委托代理關系混同,后者則削弱了受托人義務,模糊了受托人義務指向的對象,使得其他信托關系人對信托的監督變得無關緊要。本書還認為,信托制度與大陸法系民法沒有“雙重所有權”沖突,且信托財產所有權具有傳統民法的“總有”特征。本書認為修訂《信托法》、重述中國信托法的時機業已成熟,而調整信托法律關系的法律應是由《民法典》統領下的《信托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構成的統一整體,因此在書中對《民法典》《信托法》《仲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提出了逐條增補與修訂建議。本書與作者另著的主要介紹英美信托法的《被誤讀的信托——信托法原論》可互相參照。
作者簡介
高凌云,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英文譯審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法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國際商務法律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擁有美國紐約州、俄勒岡州律師資格。曾任歐美著名法學院客座教授、訪問學者,代表作包括Chinese Business Law(合著,美國Thomson West)、《被誤讀的信托——信托法原論》《英美合同侵權法》《英美法判例讀寫教程》《英美法審判程序與司法推理》Chinese Civil Law: Statutes, Cases, and Materials等,主持翻譯并出版《金融創新與監管前沿文集》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譯述》系列。主要研究與授課領域為英美法、信托法、國際商法、法律英語等。
全書目錄
緒論 找尋路徑之路徑
第一節 所有權雙重與請求權兩分
第二節 普通法對外與衡平法對內
第一章 信托制度之救贖——以《民法典》為統領
第一節 無處安放的信托
第二節 《民法典》關懷下的信托
第二章 信托制度之核心——以比較為維度
第一節 信托的外觀
第二節 信托的財產
第三節 信托的主要關系人
第四節 受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第五節 信托的監督機制
第六節 債權人的保護
第三章 信托制度的重構——以立法為方向
第一節 《民法典》:調整信托關系之統領法
第二節 《信托法》:調整信托關系之本體法
第三節 調整信托關系的其他相關法
余論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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