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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擔任制片人并承擔制片組工作,是否負有組建制片組并承擔酬金的義務?
【原創】文/汐溟
制片人聘用合同中約定除擔任制片人外還需承擔制片組工作。基于前述約定,制片人是否負有組建制片組與制片組成員簽訂聘用合同并支付酬金的義務?片方組建制片組并單獨向其支付酬金后能否對制片人酬金做扣減處理?

約定
甲與自然人乙簽訂聘用合同,第一條約定甲計劃攝制電影,聘請乙擔任制片人及其制片組團隊承擔制片組工作。制片組團隊包括:制片人、制片主任、外聯制片、現場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組所需工作人員。第二條約定,乙應完成如下工作:1、籌備階段,乙應為影片尋找投資人,為影片募集資金。2、擬定影片的拍攝預算。3、管理、控制影片拍攝、制作過程中的費用開支。4、乙協助甲組建拍攝團隊。向甲推薦導演、主演及其他部門的負責人。5、影片拍攝制作階段,乙監督管理影片的拍攝制作工作。6、影片制作完成后,乙應審查電影內容是否合規,如有不當應建議修改。7、參與宣發事務,為片方提供宣發建議,物色推薦宣發公司,與片方一起參與宣發方案及預算的審核確認。第三條約定,乙酬金為60萬元,分四期支付,簽約三日內支付第一期酬金10萬元,簽約60日內支付第二期酬金10萬元,開機三日內支付20萬元,殺青三日內支付10萬元,獲得公映許可證后三日內支付10萬元。本條項下酬金為乙完成第二條約定工作的全部酬金。第四條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義務,守約方應先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逾期未糾正,守約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履行
簽約后,甲先后向乙支付第一、二期酬金。甲聘請制片主任、外聯制片、現場制片、生活制片,單獨與其簽訂合同并支付酬金。
影片開機三日后,甲并未支付第三期酬金,經乙催告,甲主張的乙的酬金中包含制片主任、外聯制片、現場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組所有人員酬金,應將前述制片組人員酬金在乙酬金中扣減,而且,乙有組建制片組的義務,乙未組建構成違約,據此,甲有權追究乙的違約責任。
此外,甲同自然人丙簽訂美術師聘用合同,約定,甲聘用丙擔任影片美術組負責人,并組織提供美術組人員為:美術指導1人、道具組長1人,道具師3人,具體人員名單經甲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前述人員統稱為丙聘請人員,丙對其聘請人員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成果負責。甲按照美術組人員每天5000元支付酬金,其中,美術指導每天2500元,道具組長每天1000元,道具師每天500元。前述酬金包含了丙及其聘請人員履行合同義務所得的全部酬金,丙及其聘用人員之間就酬金的結算由丙獨自負責,如有糾紛與甲無關。

爭議
乙是否負有組建制片組的義務?甲向乙支付的酬金中是否包含制片組所有成員的酬金?
評析
本文認為,乙沒有組建制片組的義務,聘用合同中約定的乙60萬酬金僅包含乙自己的酬金,制片組其他成員酬金應由甲單獨支付,不應自乙酬金中扣除。理由如下:
首先,甲的上述主張并無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對于乙有關制片組權責的內容,只存在合同第一條“甲計劃攝制電影,聘請乙擔任制片人及其制片組團隊承擔制片組工作。制片組團隊包括:制片人、制片主任、外聯制片、現場制片、生活制片等制片組所需工作人員。”的內容中,基于前述約定,乙的工作范圍有二:制片人和制片組團隊承擔制片組工作。對于“制片組團隊承擔制片組工作”的具體范圍,合同并未明確約定,而且根據合同上下文文義和行業慣例,前述約定的含義應指乙除擔任影片的制片人外,還應擔任制片組的負責人,管理制片組團隊。從合同文義中,完全無法作出乙應組建制片組的解釋。

其次,對于乙的工作內容,合同第二條已有明確約定,該條約定的乙的工作范圍中并未包含應組建制片組的部分,而且從具體的工作內容看,屬于行業慣例中由制片人負責的常規性工作。前述內容中甚至未包含涉及制片組的任何約定。
再次,乙并未組建制片組,制片組團隊成員由甲簽約組建,但甲先后向乙支付前兩期酬金,此時乙已為甲工作60余日,若甲主張乙應組建制片組,制片組酬金應從乙酬金中扣減,則實際履行中,甲不應以60萬元為基數向乙支付酬金,但甲先后向乙支付兩期酬金,仍以60萬元為基數計算,前述事實表明甲認可乙的酬金為60萬元,制片組酬金不應從乙酬金中扣減。

第四,甲所主張的“組建”制片組,應指由乙與制片組成員簽訂聘用合同,由乙單獨支付其成員酬金。履行中,因甲單獨與制片組成員簽訂合同并支付酬金,故對乙的酬金應調減。若甲所述主張成立,應舉證乙構成違約而依據約定或法定可產生前述后果或者雙方形成變更的合意。但是,首先,合同并未約定乙負責組建制片組,更未約定若乙怠于履行組建制片組義務,甲有權自行組建,相應酬金應自乙酬金中扣減。其次,調減酬金涉及到乙的核心權益,只有乙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甲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救措施,即乙負有組建制片組的義務,但乙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經甲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該種情形下,甲有權單獨組建制片組。但履行中,甲并未催告乙履行組建制片組義務,與制片組其他成員簽訂聘用合同系甲主動為之,未與乙協商。第三,合同第四條也明確約定,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應先書面通知糾正,但本案中甲并未向乙發出要求糾正的書面通知。第四,就主張的相關事實,甲并未與乙有過協商過程,甚至并未向乙表達過相關主張,且乙不予認可。故而,雙方并無甲所主張的約定內容,雙方也無變更合同的合意。

第五,乙與丙均為自然人,均與甲簽訂有勞務合同,乙為影片的制片人,丙為美術師。在甲與丙的合同中約定丙負責組建美術組團隊,約定了團隊的人員及酬金,同時約定甲向丙支付的酬金中包含丙組建的美術組所有成員酬金。對比兩份合同可知,如甲要求乙承擔與丙相似的義務,應該在甲與乙的合同中約定丙所負義務的相關內容,甲乙合同與甲丙合同有顯著差別,甲在與乙的關系中主張對丙的權利,缺乏合同依據。
綜上,甲乙合同關系中,乙只負責擔任制片人并管理制片組,無組建制片組義務,甲對制片組成員支付的酬金也無權從乙酬金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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