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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年法訊|從新能源汽車6.4億判賠案看商業秘密保護(上)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了吉利訴威馬商業秘密侵權案的終審判決書,判令威馬立即停止技術秘密侵權行為,并賠償吉利方面經濟損失637596249.6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萬元。這是自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商業秘密相關規則針對性修訂以來,關注度最高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一、法律解讀
本案能獲得高額判賠,除了吉利方律師團隊的專業代理工作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2019年生效的對商業秘密部分的法律修訂也至關重要。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了商業秘密的定義“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即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還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定義及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還有以下亮點:
(1)侵權主體的范圍擴大。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主體,而不僅僅是舊法的“經營者”。
(2)完善了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類型。將“電子侵入”獲取商業秘密的方式新增定義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違反約定”改為違反“保密義務”,更為明確并具有實踐性,“保密義務”的來源既可以是通常的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也可以是專門的《保密協議》,還可以是法定保密義務;將“教唆、引誘、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幫助侵權行為擬制為直接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應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包括:因被侵權而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定賠償(限額提高至五百萬)。修訂后,還新增了侵害商業秘密的一到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因商業秘密侵權賠償的舉證困難,實踐中存在相當大數量的案件適用了法定賠償,本次將法定賠償的賠償數額、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加強商業秘密權利保護。
4、《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第三十二條設立了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制度。權利人僅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此時舉證責任將倒置給被告,由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也就是說,權利人只需要證明商業秘密法定要件中的“采取保密措施”,再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后果即可,而涉案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是否屬于商業信息”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原告對秘密性的舉證責任將大大減輕。
“泄密發現難、證據獲取難、法律維權難”是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直存在的困境,本身商業秘密就需要權利方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故而侵權方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也會具有秘密性,侵權方也會采取一定措施防止侵權行為被發現,故而想要發現并取得能夠證明侵權方使用了權利方商業秘密的證據就難度非常大,大多數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無法勝訴的原因都是舉證不足,這在商業秘密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尤其突出。確立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轉移制度,有利于大幅度提升保護商業秘密的力度,這在吉利汽車訴威馬汽車侵害商業秘密案的勝訴過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5、《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反向工程免責條款,即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獲得的商業秘密信息,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二、案例解讀
吉利方于2018年12月提起侵害商業秘密訴訟向威馬方主張停止侵害汽車地盤技術秘密的索賠21億元,《反不正當競爭法》于次年的2019年4月針對商業秘密進行了修法,2022年9月5日上海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威馬方停止侵權并賠償700萬,2024年6月24日最高院作出二審宣判改判6.4億元。本案歷時近6年,最終判賠額6.4億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同時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本案雙方的訴訟攻防戰涉及到了幾乎商業秘密的全部法律要點,同時法院在審理厘清事實問題及法律問題的努力及說理,值得所有市場主體的關注學習。
關注要點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
攻:原告為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秘密性,提交了共8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涉案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中的后橋總成(A)、前穩定桿裝置、前穩定桿左襯套、前懸架左下擺臂總成、后懸架系統、后螺旋彈簧上隔振墊、后螺旋彈簧下隔振墊、加速踏板等所反映的產品結構關系及相關參數的技術信息等具有非公知性。
防:被告則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西知鑒知識產權鑒定評估(重慶)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等,擬證明吉某方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技術信息被現有技術公開,底盤零部件的結構、連接關系及基本尺寸在相關車輛上市銷售后通過拆解、反向工程等即可獲得,吉某方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技術信息不具有非公知性。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對應的產品上市,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圖紙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及其整體組合仍應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但就數模而言,根據在案證據并結合專家輔助人陳述可知,數模可通過專用工具和軟件掃描產品而獲得。考慮到汽車底盤零部件制造是一個充分競爭的成熟市場,零部件制造企業根據所獲得的產品可以較為容易獲得零部件的數模,因此,零部件數模并不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性。
二審法院認為:吉某方請求保護的涉案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并非僅限于底盤零部件的結構、連接關系及基本尺寸,通過反向工程可以獲得部分特定信息并不能證明涉案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全部技術信息均不具有非公知性。一審判決關于數模不具有非公知性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本院確認,吉某方涉案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評論:每一項技術都是從既有技術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故而必然具有公知性技術及秘密性技術兩部分。權利方需要排除己方主張的技術中的公知性部分,找到秘密性部分(秘點),并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秘點與侵權方實際使用的技術方案中的秘點進行比對,才能指證侵權,故而秘點的選擇至關重要。如果選擇的秘點主要都是公知技術或者容易被反向工程獲取的技術,那么很可能導致不具有秘密性而敗訴。
關注要點2:具有商業價值(價值性)
本案原被告對于涉案技術具有商業價值均無異議,但涉案商業秘密的價值評估是案件判賠的重要依據,也一向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的證明難點。
本案原告提交了《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按照收益法計算出吉某SUV燃油車底盤專有技術評估值取整為43億元,涉案的5項技術在整個底盤技術中所占權重為25%,5項技術評估值為10.75億元。另外,原告還舉證為開發案涉技術的投資方案規模為19.7億元,并且原告提交給成都某政府委員會的該投資執行計劃報告中載明:項目已經完成投資5.67億元,2016年計劃研發新車型投入4.6億元,2017年計劃分批投入3.85億元。項目全面達產后,預計新增年產值100億元,年創稅收約8億元,提供就業崗位1000人左右。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該報告評估對象為吉某SUV燃油車整個底盤專有技術的評估價值而非研發成本,且吉某方亦未因威某方的侵權行為導致涉案技術秘密被全部公開并喪失價值。故該報告評估方法及結論雖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不宜直接以此確定吉某方因涉案技術秘密被侵害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利益。
評論:商業秘密的價值影響侵權損失認定,是判賠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而言,原告可以舉證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保密成本,或者舉證現時經濟效益、未來經濟效益等。
關注要點3: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保密性)
攻:原告方的公司規章制度,對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的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并且相關員工任職期間均簽有保密協議或保密合同,負有保密義務,另外涉案技術文件均標注企業密級、保密標記,涉案文件按照制度均由專人保管,經審批程序“點對點”發送并使用。
防:被告主張案涉被訴技術不具有秘密性,因為被告委托了第三方供應商設計開發具有合法技術來源。并且吉某方針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過于籠統,自成都高某公司離職的員工可以接觸并攜帶涉案技術秘密至威某方,亦說明吉某方未采取合適的保密措施。吉某方于一審庭審中稱,所有涉案圖紙及數模均通過其G-PLM系統由吉某集團全部員工共享,數十萬名員工均可以查閱,故而一審判決認定吉某方已就涉案技術秘密采取相應保密措施錯誤。
法院認定:根據查明的事實,離職員工簽訂了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員工保密義務,并且離職員工使用的協同辦公系統(CPC)設置了密碼和權限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圖紙上明確標明了“此圖表和這里任何其他信息,都是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著作權保護的機密材料,未經具體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以生產、出售或其他任何原因為目的,披露、出借、復制或使用這些材料”。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吉某方對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二審法院認為,吉某方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了制定規章制度進行保密管理、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圖紙以及技術文件上明確標注保密要求及標記、要求供應商承擔保密義務等多種保密措施。威某方有關吉某方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主張,明顯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評論:實踐中,企業可以制度、人、文件這三個層級采取保密措施。首先,企業以規章制度明文規定保密信息在使用、存儲等過程中的保密方法。然后,對于能夠接觸到保密信息的員工及外部供應商,都要簽署書面的《保密協議》以明確責任主體的保密義務。然后,對于所有的密級文件都應在文件的封面、頁眉頁腳處標明密級及保密提醒。
本文從商業秘密的三性(價值型、非公知性、保密性)解讀了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第一大案。而本案在侵權行為及判賠的認定過程也非常精彩,十分具有學習意義。欲知后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作者:姬智 柴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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