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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好評返現”卡涉不正當競爭,咸陽一公司被罰3000元
陜西咸陽一商貿公司在通過美團銷售充電寶時,將印有“評論曬圖 領微信紅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評論+3張以上配圖”等相關字樣的卡片隨商品一同派送給消費者,遭消費者投訴。
咸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后認為,該公司使用好評返現卡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據此,該局決定對涉事公司罰款3000元。
10月12日,秦都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一名消費者在2024年5月17日在美團購買充電寶時,發現該產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規定,遂于6月20日向秦都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
2024年7月1日,秦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涉事商貿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未見到投訴舉報人所述的印有“評論曬圖 領微信紅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評論+3張以上配圖”等相關字樣的卡片。現場在貨架上見到投訴舉報人所述的同款“維然”牌充電寶1個,制造商:深圳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龍華區***工業區,執行標準:GB/T35590-2017/Made in China,該產品外包裝貼有中文標識。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1個“維然”牌充電寶進行了扣押。
后經調查,該公司銷售的“維然”牌充電寶的執行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其外包裝及產品本體的標識均符合該執行標準中4.11和4.12的要求,故該產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一事不成立,執法人員將扣押的涉案產品于退還。
此外,該商貿公司對印有“評論曬圖 領微信紅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評論+3張以上配圖”等相關字樣的好評返現卡片并送發至顧客手中一事予以認可,該卡片共印制了30多張,5月份通過外賣送貨時附帶送達到顧客手中,目前已全部用完,無法提供印制相關資料。
秦都區市場監管局調查后認為,涉事商貿公司使用印有“評論曬圖 領微信紅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評論+3張以上配圖”好評返現卡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查,涉事商貿公司于2024年03月08日成立,經營時間較短,此次屬于自身對法律法規學習不到位,鑒于其在案件調查期間能夠配合、陳述違法事實、認錯態度卻端正,且所印制發放“好評返現卡”數量少,并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前已停止該違法行為,且此次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參照《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修訂)》第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等規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9月23日,秦都區市場監管局向涉事商貿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截至2024年9月29日,該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向秦都區市場監管局提出過陳述申辯情況,視為其自動放棄此權利。
9月30日,秦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罰款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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