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歌曲《精衛》作者被訴違約將作品著作財產權轉讓,一審判經紀合同無效

歌曲《精衛》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對杭州寶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力公司)起訴原旗下藝人“30年前,50年后”(即歌曲《精衛》的作者普某)違反《藝人經紀合同》,將包括歌曲《精衛》在內的原創專輯《喪失年輕,勿失年華》著作財產權賣與網易云公司一案宣判。
余杭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寶力公司敗訴,確認解除寶力公司與普某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并確認涉案專輯《喪失年輕,勿失年華》中《精衛》《永動交車》《推拿》《既白梨》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庭審中,普某表示自愿退還寶力公司對其18780元的資金支持,雙方可自行協商。
寶力公司負責人胡先生向澎湃新聞表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于10月8日寄出上訴狀。
12日傍晚,普某則向澎湃新聞表示,這些問題他們在一審法庭上已經陳述過,一審判決里法院也對事實做出了認定,以判決結果為準。普某稱,寶力公司在法庭上發表了很多不真實陳述,還提交了經過刪減后的聊天截圖和其它不真實的證據。“一審判決我們勝訴了,但是寶力公司剛提起上訴,所以還要等二審開庭,我們這邊就在二審判決前先不接受采訪了。”
寶力公司負責人胡先生介紹,公司在2020年7月24日與普某(記者注:此時歌曲《精衛》尚未誕生)簽署了《藝人經紀合同》,合作期限為5年,合同約定,雙方合作類型為排他性、獨家性。之后,原創歌曲《精衛》在網絡平臺走紅,2022年9月,普某與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音樂作品/制品著作權轉讓合同》,將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予以轉讓。對此,胡先生認為普某的做法違背契約精神,其在《藝人經紀合同》履約期間發行的專輯、歌曲均系職務作品,著作財產權應歸寶力公司所有。

一審判決結果
判決書載明,普某辯稱,其創作、發表的專輯《喪失年輕,勿失年華》中的9首音樂作品不屬于職務作品。首先,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普某不是寶力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次,普某創作的專輯《喪失年輕,勿失年華》中的歌曲為其自發、原創的音樂作品,不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創作,因此,其前述專輯中的音樂作品不是職務作品。
普某還指出,雙方之間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屬于寶力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是在訂立合同時未經協商的格式條款合同,希望法院判定合同無效。
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是否有效成為了本案焦點。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藝人經紀合同》無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寶力公司提供給案外人魏某某、李某的《藝人經紀合同》文本內容與涉案《藝人經紀合同》具有同一性,故可認定《藝人經紀合同》實為寶力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條款文本。再結合寶力公司對接人員微信聊天記錄所記載的“看不看一樣的, 因為我們合同肯定是不會改的”,以及普某于2020年7月某日凌晨抵達杭州,并于當日與寶力公司簽訂《藝人經紀合同》,而寶力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已就合同條款內容與普某充分協商。據此,可認定《藝人經紀合同》中關于著作財產權歸屬的約定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判決書載明,涉案《藝人經紀合同》以無異于其他條款的字號與字體(也未有其他特別標注)將合同期間內參與創作、表演而形成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約定歸于寶力公司所有,顯然屬于排除一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不產生對簽約雙方的約束力。
判決認為,普某的簽約目的在于實現個人在音樂方面有規劃、有支持的發展,但鑒于寶力公司的實際履約狀況,其合同目的難以實現。余杭法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在涉案專輯的創作形成過程中,寶力公司僅為普某提供短暫的住宿、金額總計18780元的資金支持以及麥克風支架、少量的服裝等,不能證明寶力公司主動為普某的發展安排業務培訓、進行策劃并包裝推廣等,反而能夠說明二者處于聯系弱、作者個體自力尋求發展方向和寶力公司被動溝通的情形,難言寶力公司已經依約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對此,胡先生向澎湃新聞稱,合同期間,寶力公司在普某還是素人期間就為其在杭州專門搭建了一個錄音棚。藝人回到云南老家后,公司也向其提供所需設備、出資購買伴奏。胡先生稱,公司在普某有了一些知名度后,也為他對接了演出資源,但他自己拒絕了。
另一方面,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普某也未完全履約。在涉案《藝人經紀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寶力公司許可,普某與網易云公司的合作構成違約。且該些違約事項發生后,普某也沒有及時地與寶力公司溝通協商或提出解除合同。
判決書載明,法院認為,根據誠信原則,簽約雙方均應全面、誠信履行合同義務。涉案《藝人經紀合同》明確約定雙方合作具有排他性、獨家性,普某作為乙方未經寶力公司書面許可,不得與除寶力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合作事項展開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自行安排參加或與第三方訂立與合作事項相關的任何法律文件。但普某在涉案《藝人經紀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寶力公司許可,與網易云公司前后分別簽署涉案作品轉讓合同、授權許可合同,還參加網易云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接受網易云公司提供的其他推廣宣傳等。上述行為構成違約,且該些違約事項發生后,普某亦未及時、全面、誠信地與寶力公司溝通協商或提出解除合同,反而一方面繼續保持與網易云公司的資源對接,同時又跟寶力公司索求支持資源。普某的這些行為同樣有失誠信,構成違約。庭審中,普某表示自愿退還寶力公司18780元,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
胡先生向澎湃新聞表示,庭審中普某解釋,寶力公司向其提供的18780元資金支持是“借款”,對此他表示不能認可。
法院判決認定:解除原告(反訴被告)杭州寶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普某于 2020年7月24日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確認涉案專輯《喪失年輕,勿失年華》中《精衛》《永動交車》《推拿》《既白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前述專輯中《說你妹,美》《義賊》《誰教你的教?》《如意,如意》《五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普某所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杭州寶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本訴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與普某的代理律師吳先生取得聯系,其表示暫時不便接受采訪。寶力公司負責人胡先生表示,公司將堅決上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