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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被昆明單日處罰16次,涉車輛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

昆明市運輸和港航事業發展中心
澎湃新聞從相關渠道獲悉,昆明市盤龍區交通運輸局10月10日對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每一份罰款5000元,均涉及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昆明市盤龍區交通運輸局10月10日作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執法人員2024年7月13日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周某駛云A******號埃安牌小型轎車,從昆明市西山區滇池印象花園拉載三名乘客至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駕駛員接單并收取費用92.93元。另已查明駕駛員周某已注冊平臺2284天,僅2024年7月承接訂單185單,獲利2832.26元。該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為此,昆明市盤龍區交通運輸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000元的處罰,處罰依據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澎湃新聞注意到,昆明市盤龍區交通運輸局同一天內作出的另外15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大同小異,均系該公司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司機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車輛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才能合法從事網約車服務。前述“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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