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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子出走30年,父母離世后現身繼承遺產,未盡贍養義務能否繼承遺產?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繼承案件,在起案例中,小張離家出走長達30年,期間與父母完全斷絕聯系,對父母的經濟和情感需求不聞不問。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小張是家中獨子,但他長期對父母置之不理,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其行為構成遺棄。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應對父母盡贍養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或身體狀況良好而消失。因此,小張作為法定繼承人,因遺棄行為喪失了繼承權,最終法院判決張永的遺產全部歸弟弟張遠繼承。這一判決在二審中也得到了維持。

這個案例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贍養義務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更是法律上的義務。任何試圖逃避這一責任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在處理家庭關系時,要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是一項法定義務,意味著子女無論是否愿意,都必須履行這一責任。如果子女不履行這些義務,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懲罰。

遺棄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行為。在本案中,小張離家出走30年,期間對父母的經濟和情感需求置之不理,顯然構成了遺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道德規范,更觸犯了法律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在本案中,小張因長期遺棄父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這意味著他無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即使他是家中的獨子也不例外。
綜上所述,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法律上可能會喪失繼承權。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我們應該時刻牢記自己的贍養義務,積極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以構建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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