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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死人”該擔責嗎?廣東老人口角后身亡,家屬獲賠1.8萬
兩位素不相識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該負責嗎?記者23日從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氣死人”的官司。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事件起因、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酌情認定李某的死亡損失由其自行承擔97%的責任,彭某承擔3%的責任,判決彭某賠償李某家人約18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
兩人因停車發生口角
據了解,彭某與李某原本互不相識,2017年12月10日,彭某送其女兒上學時發現,車房門前被一小轎車阻擋,使其無法將車駛離,彭某遂撥打114通知車主移車。小轎車車主是死者李某的女婿,當時李某目睹彭某尋找車主的全過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車的情況下也未主動聯系車主,彭某怒上心頭與李某發生口角。
根據從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爭吵大約持續6分鐘左右,后彭某離開了現場。彭某離開后,當天中午,李某出現吐血現象被其女婿送往醫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經反復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病歷顯示其患高血壓病史多年,在事發前已反復痰中帶血兩周。
2018年5月,李某的妻子及女兒將彭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家人訴稱,彭某與李某的爭吵持續20分鐘以上,李某的死亡與彭某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彭某的侵權及怠于救助的行為是導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遂請求彭某對李某的死亡以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折算費用為20萬余元。
判決爭吵者賠約1.8萬元
法院認為,案件中,彭某與李某互不相識,不知道也無理由知道李某是否患病,吵架致人死亡的損害后果已遠超出當事人當時所能預見的風險水平。彭某主觀上沒有通過吵架追求李某死亡的意圖,也無法預見吵架可能會導致李某死亡的過失。一般性的謾罵并不會致人死亡,但激烈的爭吵對病情的惡化和心情的變化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而李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誘發或加重病情。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彭某為移車問題與李某發生矛盾時,未能保持克制,客觀上致使李某情緒過于激動,誘發了李某的病情加重發作,這是李某死亡的誘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綜合事件起因、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判決,酌情認定李某的死亡損失由其自行承擔97%的責任,彭某承擔3%的責任,判決彭某賠償李某家人約18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原標題: 老人口角后身亡 家屬獲賠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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