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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跌入窨井溺亡家屬獲賠13.2萬:法院判決物業及老人各擔責50%
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一名88歲老人在小區散步時,不慎墜落于小區內的窨井中溺亡,其家屬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4萬余元。博樂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此事件中,物業及墜亡老人各承擔50%的責任,該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13.2萬余元。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23年9月20日下午5時,田某(生于1935年11月)在博爾塔拉州疾控中心小區內散步,墜落于小區內的窨井中身亡。
田某的丈夫及子女認為,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在窨井裸露的情況下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田某跌落井內死亡,被告作為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田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物業公司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192050元(38410元×5年)、喪葬補助金52405.5元(104811元÷12個月×6個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首先,原告訴訟主體錯誤,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是適格被告,事發地的窨井位于博州疾控中心院內,系當年建造暖氣增壓設備開挖建成,并且博州疾控中心還在井外圍建造了彩板房用來防護增壓設備不被損壞。2023年8月,作為老舊小區改造范圍,為了規劃整齊,社區決定將已經廢棄不用的增壓井房及采暖設施拆除,故先聯系了州疾控中心,征得該中心同意后社區通知了騰博熱力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到該小區拆除了暖氣增壓設備,之后社區又通知了被告,讓其拆除增壓井房外圍的彩板房。之后熱力公司和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都按照社區的要求拆除了相關設施。
由此可以看出,增壓井的物權歸屬于博州疾控中心,而愛博社區對該增壓井有絕對的管理權,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只是根據愛博社區的安排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所涉田某墜落出事的窨井是州疾控中心小區內一個廢棄的暖氣增壓井的一部分,無利用及養護價值,也并非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方的一部分,基于該窨井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應當由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責任,與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無關。因此,原告要求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系訴訟主體錯誤。
被告還認為,原告訴請中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田某案發當天并不是在博州疾控中心小區內散步期間墜落于小區內的窨井內,而是因為田某在請求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施工現場的工人把原本覆蓋在窨井上的木板上的條石和石塊拿走后自行將覆蓋于窨井上的木板移開之后不慎落入井中,也就是說,本來該窨井上方蓋有木板及石塊,足以防止危險發生,反而是田某自己將門板移開導致自己墜入井中,田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道將木板移開會有危險(因為其在夏季澆菜期間見到有人打開井蓋也知道井內有積水)卻自行將木板移除,從而導致增加了落入窨井的風險,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但不能因為有了人已經死亡的結果就一定要求他人承擔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
博樂市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9月20日,博樂市公安局顧里木圖派出所出具《110處警回執單》,處警情況及結果:“2023年9月20日17時47分許,在博樂市州疾控中心家屬院3號樓2單元門前,接群眾報警稱有人意外掉入水井內,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田某老人被人從水井救起并躺在水井旁,博州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醫務人員正在對落水人員田某進行搶救”。同日,博爾塔拉州人民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確認田某溺水死亡。
2023年9月20日、21日、22日,博樂市公安局顧里木圖派出所針對涉案事故制作多份詢問筆錄。庭審中,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認可涉案井在博樂市州疾控中心家屬院小區的綠化帶中,該井的井蓋脫落,但有木板蓋在井上,木板上放有條石。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1258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為博樂市州疾控中心家屬院的物業服務企業,其知曉涉案井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物業管理義務,也未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被告辯稱該井上的木板是由田某自行挪開造成的事故,應當由田某自身承擔全部的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因此法院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法院還認為,田某作為成年人,在白天行走應對自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但其未盡到謹慎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物業公司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田某應當自行承擔50%的責任,某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50%責任。具體到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92050元、喪葬費52405.5元,計算方式正確,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該部分損失應當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122227.75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后果及受訴地法院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張被告物業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8月16日,博樂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222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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