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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則 |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及辯護要點

引言
故意傷害罪作為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罪名,發生頻率較高。常見于因瑣事產生矛盾與沖突,又或者因一時意氣行事發生爭執,再比如一次酒后的情緒失控等等。
今天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吳萌律師為您深入解析故意傷害罪的定義、構成要件、量刑標準以及辯護要點。
故意傷害罪的定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由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罪故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4、犯罪客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為,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行為,如負有保護兒童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放任不管幼兒弄傷自己的行為,亦或者是利用馴養的毒蛇、狼犬等實施。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以傷害后果為標準,傷害可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人死亡3種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重傷”,適用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里的特別殘忍手段是指為了故意造成他人嚴重傷害而采取的毀容、挖眼、剁手,或者擊打人體要害部位,或者水淹、火燒、窒息、凍餓等特別殘酷的手段?!皣乐貧埣病笔侵干眢w器官大部缺損,或器官明顯畸形,或有中等功能障礙,或者造成嚴重并發癥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到了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指導意見:
1.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要點
犯罪主體的辯護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要求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具有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案件中有明顯的年齡、精神狀態、殘疾情節則要特別關注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對照其主體標準進行認定,其中精神狀態和殘疾狀態在實踐中可能涉及進行司法鑒定加以證明。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在故意傷害罪中只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中被告人僅導致了輕傷后果,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主觀的辯護
01 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p>
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缺乏認識因素,表現為被告人不想或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傷害被害人,只不過產生了被告人意料之外的傷害結果。缺乏意志因素則表現為行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受傷,這兩種因素在認定故意犯罪中有機統一,不能割裂。
在證據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被告人若明顯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將外在表現為其案發時的行為,因此從案件事實中被告人的遠離、避免的行為中便可以推知其不存在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02 無法證明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具體案情如何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自訴人或公訴方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傷害故意,依舊可以針對被告人的主觀方面進行辯護。
03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受傷結果系過失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責任形態為故意,因此過失導致的傷害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過失形態的犯罪例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屬于其他罪名。
行為人過失致人受傷的案例中,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被告人的過失心態會有比較明顯的行為表現,如雙方打斗糾纏過程中不慎導致被告人受傷、被告人的行為意在其他而不慎傷致被害人,這種情況都被認定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04 無法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傷害行為
就故意傷害罪而言,如果被告人缺乏犯罪動機、始終未做過有罪供述、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唯一目擊證人的證言前后矛盾、缺乏作案現場勘查筆錄和作案兇器的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在多人傷害情況下,沒有證據證實受害人損害后果系本案被告造成的,無法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確實充分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犯罪客體的辯護
01 被告人未實施傷害被害人的行為
此辯點屬于對于犯罪行為的辯護中最為典型、直觀的情況,對于被告人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①被告人在案發時根本沒有參與打架,被告人被指控可能只是由于其出現在了案發現場,自訴人出于種種目的將其附帶在被告人中。
②被告人在案發時參與了打架,但是其并沒有傷害自訴人,而是傷害了其他人。這種情況下針對該自訴人提出的案件,被告人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至于被告人對于他人事實的傷害行為是否構罪,則不屬于該案的討論范圍。
③被告人在案發時參與了打架,但是其行為性質屬于拉架并非毆打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在拉架過程中對被害人有誤傷,也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這種情況也可以結合被告人不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來進行辯護。
總之,除了可以確切地認定被告人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的情況,其他分析被告人行為性質的辯點需要將被告人的主客觀方面具體結合,因此也可以稱為主客觀相結合的辯點。
02 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刑法》第十三條的部分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故意傷害罪中被認定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節,大多是由于案件本身即屬于民間糾紛處理不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大,行為也并非嚴重的犯罪行為,應當說,類似案情更接近一種故意傷害行為與一般的毆打行為之間的行為,因此在辯護中可以視情節輕重提出此條辯護理由。
03 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p>
正當防衛是刑法明文規定的一種違法阻卻事由,我國學界將法條第一款的規定歸為一般正當防衛,第三款的規定是特殊正當防衛。
實踐中進行正當防衛的辯護,要比照一般正當防衛與特殊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還可以結合實踐中的判例進行分析論證。
04 被告人行為是被動、防衛的行為
實踐中具體案件的案情尚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時,或可以從被告人行為的被動、防衛特征來進行辯護,還能與被告人的主觀方面進行印證,用其不具有主動攻擊性的行為證明被告人不具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因果關系之辯
行為與輕傷后果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故意傷害罪中的因果關系,要求案件中被害人的傷害后果是由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所致,否則將無法建立被告人行為與案件結果之間的關系,即被害人的輕傷后果并非被告人的行為所致。
致傷原因不明
應當考慮在案證據對案情的證明特別是致傷原因的證明是否清晰,在故意傷害案件中,案發現場的復雜情況決定了被害人的傷情可能由多方原因導致,對這些原因應當加以提出。關于故意傷害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可分為以下幾類:
①被害人傷情無法排除其他致傷原因,此種合理懷疑占絕大多數,如陳舊傷的可能,被害人自己摔傷的可能,多被告人時由其他被告人的行為導致的可能等;
②無法排除其他作案工具存在的可能性;
③無法排除被告人系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
④無法排除被害人、證人辨認兇手出錯的合理懷疑。
入罪標準之辯
故意傷害罪的傷害程度包括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三種,均成立該罪。被害人的傷情究竟是否構成輕傷,是一個重要的入罪標準。
我國刑法對輕微傷傷害不予處罰,所謂的輕微,即指沒有達到破壞被害人肉體的完整性和生理正常機能的傷害,如暫時性的肉體疼痛等。
關于傷情的認定方法一般采用司法鑒定方式。鑒定意見表示被害人不構成輕傷,或者法官根據簡單的傷情認定標準認定被害人傷情不構成輕傷,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量刑辯護
實踐中,可以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酌定認定量刑情節。
如果被告人沒有故意傷害的主觀目的,是被動地牽涉進這起事件中,其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區別于事先有預謀的故意,可以建議從輕、減輕處罰。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以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認罪態度良好;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可以建議酌定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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