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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讓每一種侵權都付出應有的“代價”

拐賣兒童案件家屬如何追償?夫妻離異后孩子闖禍,誰來擔責?工作人員犯罪了,單位還要不要承擔民事責任?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并自2024年9月 27日起施行。《解釋》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有利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更好地釋明“法的精神”。
《民法典》是中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卷帙浩繁,體系嚴整,但是相對于紛繁復雜的民事案件,難免掛一漏萬,這就需要司法解釋依據(jù)“法的精神”,進一步補充、明確具體的適用情形。
對于“侵權責任編”而言,主要涉及的就是侵權的認定、侵權責任(一些犯罪對應的民事責任就屬于侵權責任),直接調整民事行為的是與非、對與錯、罰與賠的問題。相對于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賠償損失是公眾最熟悉,也是應用最廣泛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由誰來賠?按什么標準來賠?賠償范圍包括哪些?正義體現(xiàn)在細節(jié)當中,賠償標準一絲一毫的偏離,都可能影響公眾對正義的判斷。
我們也經常說,“讓侵權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很多時候大家也是希望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能充分填補被害者的真實損失,而不是“點到為止”,甚至是民間所說的“十賠九不足”。追求公平,就應該得到法律之內的公平,侵權受損得到賠償,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得到足額的賠償,甚至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適用懲罰性賠償。要杜絕明明被侵權人有損失,卻因為法律適用不明確,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尷尬現(xiàn)象。
這一次《解釋》明確讓每一種侵權都付出應有的“代價”,這既彰顯了《民法典》的法治精神,也是充分發(fā)揮了法律的宣示、引導作用,《解釋》既引導被侵權人理性維權、提出合理的訴求,也是在向侵權人豎起高壓線,明確了賠償范圍。
這次的《解釋》明確:被拐兒童的監(jiān)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jiān)護狀態(tài)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甚至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共同擔責;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回應了公眾對于校園霸凌問題的關切;明確規(guī)定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準確闡明《民法典》的“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
《解釋》不是對《民法典》的“創(chuàng)新”,而是對《民法典》的精準適用,讓其能夠有效地被應用于復雜的民事案件當中,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讓被侵權人在法內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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