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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工作人員犯罪不當然影響用人單位民責認定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范圍。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侵權責任也是制裁違法、救濟權益、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澎湃新聞注意到,《解釋》共計26條,其中明確了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和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形態,進一步明確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范圍,依法維護勞動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被侵權人的損害得到填補。
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刑事案件認定工作人員構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財產損失較大,存在被害人難以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獲得足額賠償的情況。為彌補損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員所在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第17條為此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前述負責人說,這一規定包含三層含義:一是明確工作人員自然人犯罪不當然影響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工作人員個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由于責任主體不同,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則應依照民間借貸等相關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對用人單位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是明確只有工作人員的犯罪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該條規定是對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解釋,其題中應有之義是,如果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則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來判令用人單位為工作人員的致害行為承擔完全替代賠償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雖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但用人單位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依照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行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的意志有關等因素,綜合認定工作人員是否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刑事案件中追繳、退賠的關系。實務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民事判決的賠償范圍應扣除刑事判決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而論證過程中相對集中的意見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妨礙民事責任的認定,而且責任的認定與實際執行應予以區分。刑法第64條是關于對犯罪所得財物如何執行處理的規定,而并非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關系的規定。因此,刑事判決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不妨礙民事判決對于賠償范圍的認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還了被害人,可以在實際執行時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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