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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會百年|野蠻戰爭后,國際法不再僅適用于“文明國家”
【編者按】
本文是“巴黎和會百年”系列的第二篇,巴黎和會雖然有“帝國主義分贓會議”之惡名,但在和會上首次被擺上國際協調舞臺的“民族自決原則”成為日后徹底終結殖民時代的濫觴;和會成果之一的國聯則為聯合國提供了反面樣板,也為二戰后新一波的國際合作培養了大批中堅力量。巴黎和會留下的國際法遺產至今仍在影響當下的國際政治實踐。

當100年前巴黎和會在凡爾賽宮召開時,幾乎所有人都看到了自己的愿望實現的機會——除了因戰敗而成為待宰羔羊的同盟國集團之外。戰勝國自不必說,戰敗國的領土、殖民地、資源都已經在他們腦中盤算了許久,雖尚未咽下,卻也垂涎。然而,對另外一些人來說,他們看到了重新規劃世界秩序的千載良機:和平主義者、國際主義者在19世紀的后半葉持續地呼吁和鼓吹著他們的和平與合作方案;一戰的爆發和民族主義的甚囂塵上也并未讓他們絕望,而是愈發地積極采取行動。
巴黎和會上心照不宣的任務
一戰(以及其后的二戰)真正讓歐洲人感到震驚的,是殖民時代的國際法秩序的崩潰。在19世紀后半葉的國際法運動中的國際法秩序,是以所謂“文明程度”為基礎的。在這個秩序中,信仰所謂“白人的宗教”(基督教)的歐洲國家被推定為“文明國家”,奧斯曼帝國、中國的清帝國等被定義為“野蠻政權”(Barbarian),非洲和太平洋原始部落社會則被稱為所謂“原始部落”(Savage)。在這個國際法秩序中,國際法、人道主義、戰爭法、仲裁等規則,只適用于所謂“文明國家”之間的糾紛協調與解決,后兩者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甚至沒有得到承認。
然而,一戰的殘忍與殺戮打破了所謂的“文明國家之間的文明規則”的自我想像。“文明國家”之間竟然也會適用“野蠻規則”——如何去面對和解決這一足以顛覆殖民時代的國際法秩序的事實成為巴黎和會上各方一項不必宣之于口的任務。
對這一事實的面對和回應大致有兩條道路:其一,加強“文明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避免再次在“文明國家”之間出現類似悲劇;第二,將“文明規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另外一方面,圍繞著世界秩序的建構基礎也形成了兩套方案:外交主義主導的國際合作與法律主義者支持的國際法規則(并以一個國際司法機構解釋和適用之以解決國際糾紛)的國際秩序。上述事實構成了巴黎和會和戰后秩序安排的重要背景。
中小國家的參與和民族自決原則
巴黎和會上關于戰后世界秩序的安排大致是以上兩條道路和兩套方案混合的結果。
除了對戰敗國的處置之外,巴黎和會在國際法上的重要影響是首次將弱小國家——尤其是歐洲之外的弱小國家——納入到國際秩序的協調過程中,即使后者的參與所能夠發揮的作用極為有限。考慮到殖民時代的國際法中的位階安排,相關弱小國家參與到這一會議本身已經意味著在國際法上承認了它們的國際法地位。這是巴黎和會對殖民時代的國際法秩序的重大修正,也正式代表著一個至少形式上的“全球參與”的世界秩序時代的到來。
此外,“民族自決原則”在巴黎和會上首次被擺上國際協調的舞臺。這一議題的推進部分原因在于國際左派力量尤其是蘇俄領導人列寧支持弱小民族決定自身命運之權利這一主張的壓力。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和平原則”中亦有多項與之呼應:第五點,平等對待殖民地人民;第七點,恢復比利時獨立;第十點,奧匈帝國的民族自決;第十二點,奧斯曼帝國的民族自決;第十三點,恢復波蘭獨立。
然而,威爾遜的理想主義最終在政治現實主義面前敗下陣來:東歐、南歐各小民族之所以獲得獨立,主要是戰勝國列強基于肢解奧斯曼帝國、奧匈帝國和防范德意志帝國東山再起的政治考慮,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決權并未被納入嚴肅的考慮范圍,巴黎和會上也并未形成一個普遍性的民族自決原則。
雖然在巴黎和會上這一原則的適用范圍相當有限而且受到現實政治的約束,但是一旦這一原則進入國際法的體系,哪怕只是在相當小的范圍內,這一原則的話語力量和“外溢效果”就是難以阻擋的了。一旦列強的實力受到削弱,這一原則即可隨時被移植到殖民地與宗主國之間的法律關系之中而成為殖民地人民爭取民族獨立的理論武器。在這一意義上,巴黎和會至少在國際法的民族自決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
國際聯盟與法律國際主義的受挫
巴黎和會上關于未來國際秩序安排的另外一條暗線,是支持政治解決的外交主義方案和支持建立司法權威機構的國際法法律主義方案之間的較量。此二者的較量主要圍繞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建立及其機構設置與決策方式的確定。
上述兩種方案皆贊成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即國際聯盟。拿破侖戰爭之后的歐洲協調即有以國際合作促進集體安全的嘗試;一戰爆發后,戰爭的殘酷更使得以一個以促進世界和平為宗旨的普遍性國際組織的建立獲得了廣泛支持,包括英美法等戰勝國的政治領袖。這一主張最終在巴黎和會上表現為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和平原則”的最后一點及其向和會提交的關于成立國際聯盟的草案。
國際聯盟的建立及其組織架構意味著注重政治協調的外交主義方案戰勝了國際法法律主義方案。國聯的全體大會徒具立法機關的影子卻無立法機關的權能;全體大會和理事會的決策所需要的全體一致原則意味著任何成員皆可否決其采取行動;國聯的秘書處是一個權力相當弱小的協調機構;國聯除了抵制和制裁外,并沒有軍事力量強制成員國采取和平手段。從這些事實看來,國聯的決策基礎在于政治而非法律,國聯更像一個“議會大會”而非一個有權裁決成員國之間的國際糾紛的司法機關。
法律主義方案最終只收獲了一個條款:由行政會議和常務大會建立國際常設法院以審理和裁決相關的國際爭端。這個由國聯而非《國聯盟約》建立的司法部門最終也在1940年之后事實上停止了運作,并最終為二戰后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建立的國際法院所取代。
建立國聯的基礎方案之爭也成為美國拒絕參加國聯的因素之一。反對美國加入國聯的參議院共和黨領袖Henry Lodge就以這一理由作為其反對的表面基礎之一:《國聯盟約》并非一個通過國際法院解釋和適用國際法以解決糾紛的和平聯盟,而僅僅只是一個政治聯盟。
培養了“歐洲一體化之父”的國聯
盡管巴黎和會和國際聯盟由于當時的政治背景及其內在缺陷而未能實現避免大范圍內的大規模戰爭的目的,甚至就在巴黎和會結束后就被唱衰為“二十年的停戰”而非“二十年的和平”。但是巴黎和會和國際聯盟仍然代表著人類歷史上通過全球協調實現和平的一項重要努力,代表著許多十九世紀的國際主義者的理想的實現。
除了弱小民族的參與、民族自決原則等進步之外,勞工權利的保障、少數民族和少數族群的權利的保障都在和會上被提出和討論,國際聯盟的官僚專業組織也促進了國際人道主義事業的發展。
此外,國際聯盟的機構和制度實踐也為二戰后的國際合作的代表性人物提供了參與組織實務鍛煉的機會——參與組織建立和運行國際聯盟的許多工作人員在二十年后也成為新一波國際合作的中堅力量:二戰后參與聯合國秘書處工作的人員中有兩百多人曾是國際聯盟的工作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后來被譽為“歐洲一體化之父”的讓·莫內。莫內曾作為法國商貿部長的助理參與巴黎和會,提出建立在歐洲合作基礎上的經濟新秩序,但遭到了其他國家代表的拒絕。后來,莫內被任命為國聯秘書處的副秘書長;然而,在目睹了國聯由于全體一致的決策機制而導致曠日持久的議而不決之后,莫內最終在1925年選擇辭職。二戰后,莫內帶著當初在巴黎和會上提出的方案和在國聯的工作經驗,適時地啟動了歐洲一體化的進程,創立了以實現歐洲大陸和平為首要宗旨的歐共體(及其升級版的歐洲聯盟)。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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