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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張貼擺放反浪費標識未提醒消費者,云南多家餐飲店被警告處罰
為制止餐飲浪費,推動建設節約型社會,今年以來,云南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餐飲環節制止浪費監管,嚴格執法檢查,切實強化經營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近日,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外發布制止餐飲浪費第一批典型案例,多家餐飲店因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第一批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一、怒江州瀘水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2月,怒江州瀘水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制止餐飲浪費“隨機查餐廳”時,發現某餐廳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安排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瀘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楚雄州永仁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楚雄州永仁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飯店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陽宗海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昆明市市場監管局陽宗海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昭通市彝良縣市場監管局龍海鎮市場監管所查處某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昭通市彝良縣市場監管局龍海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小吃店開展反食品浪費檢查,發現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沒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沒有倡導使用可降解打包、外賣餐盒餐具等提示標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玉溪市易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玉溪市易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火鍋店開展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安排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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