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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亂象背后:專家建議重定行業準入門檻,執法監管待完善
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權健、華林等直銷企業接連被曝涉嫌虛假宣傳、傳銷,有關直銷、傳銷的話題再度引發關注。
在業界看來,有關直銷與傳銷的話題已是老生常談,但對于公眾來講,直銷與傳銷之間的界限并不明朗。
“直銷業失信現象頻發暴露出了直銷制度的失靈。”有專家分析指出,有沒有直銷企業牌照,并非區分直銷、傳銷的唯一標準,在實踐中如果界限沒有把握好,直銷的某些行為極易被認定為傳銷。
與此同時,專家還指出,目前我國對于直銷公司僅僅實行牌照管理,對其日常活動監管不足,且發現違法多數依靠舉報。此外,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乃至司法機關對直銷企業涉嫌傳銷行為存在不作為現象。
針對如何規范直銷、打擊傳銷行為,專家建議應考慮降低打擊傳銷的入罪門檻,重視事先預防與源頭治理,同時重新制定直銷行業的主體準入門檻并完善監管執法部門合作機制。
直銷與傳銷界限模糊: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游離
首先是有關直銷與傳銷的界限問題。
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直銷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頒布專門的直銷行政許可予以確認的一種商業銷售方式。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直銷不通過商場、超市等等這種傳統的銷售渠道,而是直接由生產商或經銷商來組織銷售的方式。
在劉俊海看來,合法直銷與非法傳銷之間只有一墻之隔。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法律上,《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界定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劉俊海的理解是:傳銷的核心商業模式是拉人頭,組建金字塔的商業架構。也就是讓加入的人逐層發展下線,一層吃一層,“與其說是消費者購買的商品,還不如說是用來作為傳銷的一個道具或工具”。
上述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傳銷的三種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劉俊海分析,關于二者的界定,一者就是直銷企業是否具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直銷牌照),傳銷不可能有;再者,直銷是單層級營銷,企業通過直銷人員將產品推銷給消費者,超過一個層級,就有傳銷的嫌疑。
有沒有直銷企業牌照,并非區分直銷、傳銷的唯一標準。劉俊海同時直言,人們有一個誤區,以為拿到直銷牌照就成了“鐵帽子”,不要被表面現象所迷惑,“有直銷企業牌照,從事了傳銷活動,也構成犯罪”。
“傳銷是一種違法行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也就是利用新加入人的錢來向已經加入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制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最終一定會導致資金鏈斷裂。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分析認為,一般情況下,傳銷具備三個特征,即“拉人頭、繳納入門費、團隊計酬”,其中,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不作為傳銷犯罪。在直銷中,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產品的收入計算,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30%。
郭華指出,無論是直銷還是傳銷均存在“分銷模式”,在實踐中如果界限沒有較好的把握,極易認定傳銷,“由于在直銷中存在‘多層次直銷’,這種極易成為‘變相傳銷’”。
“目前我國對于傳銷的研究還不深刻,法學界與商業界存在不同的認識,特別是經營模式或者商業模式創新沒有很好的厘清,如何界定傳銷、直銷以及分銷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惫A說。
難禁之因:多數靠舉報,存在地方保護
直銷、傳銷,違規違法事件緣何屢禁不止?
在律師許浩看來,傳銷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主管部門分工配合難,實踐中執行機關的認識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是治理傳銷的主要機構。但是查處傳銷還需要涉及到商務、教育、民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痹S浩認為,傳銷行為往往是跨區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違法,又有犯罪行為;既涉及部門查處認定的分工問題,又涉及地區管轄問題。
現實問題是,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案件,在未發現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門都應當主動查處。只有在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時,方可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但許浩認為,涉嫌傳銷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舉報時尚處于不明朗狀態,那么,公安機關對涉嫌傳銷行為的舉報,是否可以不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處和移送,而一律根據舉報直接立案偵查?
“上述問題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執法機關認識也不一致,導致各部門之間分工配合不力的結果。”許浩說。
此外,根據郭華教授的觀察,目前我國對于直銷公司僅僅實行牌照管理,對其日?;顒颖O管不足,且發現違法多數依靠舉報。
“對于直銷牌照的公司應對其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執行情況實行監督,重點過程監督。”郭華表示,比如對直銷產品是否真實,是否超出登記范圍以及是否實行退換貨制度,可以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實時監督,確保其依法經營,對于不依法經營的,及時糾正,防止出現嚴重問題。
孔德峰律師則指出,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出于保護地方所謂“商業利益”的動機,加之可能存在管理人員與直銷企業之間的“利益關聯”,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乃至于司法機關對于直銷企業涉嫌傳銷行為的不作為,只要不出現大的問題,往往怠于管理。
劉俊海建議,要加強直銷行業事中和事后監管,將關口前移并啟動內部問責機制。
同時,還要通過完善監管執法部門合作機制,使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之間有機銜接,打造一個跨市場、跨區域、跨部門、跨產業的合作機制。
“僅僅依靠后期的處罰與打擊,無法抑制這些公司的利益沖動,國外也存在類似的情況。”郭華為此建議,對直銷產品應當經過有權部門進行檢驗認定,通過加大檢驗認定部門的責任,來保障虛假產品不進入市場。
劉俊海還特別提醒,當下的網絡傳銷尤其是“微商”傳銷不僅具有隱蔽性強、蔓延速度快等特點,而且容易披上“互聯網+”的馬甲,對廣大群眾與監管機構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少傳銷組織不僅廣泛運用微博、微信、QQ、貼吧、直播等各種互聯網渠道,而且往往披著“投資創業”“免費旅游”“理財”等各種馬甲,在網絡世界中招搖過市。
治理對策:降低傳銷入罪門檻,提高行政處罰幅度
盡管直銷、傳銷的概念在法律上有了明確規范,但仍難以避免直銷觸法,導致亂象不斷。
“權健、華林涉嫌傳銷還因為其產品存在虛假,在所持執照中超出列入直銷名目的范圍,致使被認定為涉嫌傳銷。”郭華直言,目前不斷出現傳銷事件,主要源于在“多層次直銷”中的產品存在問題,影響了社會穩定,出現了所謂的“惡劣社會影響的”,致使被認定為涉嫌傳銷。
涉嫌傳銷的直銷公司會面臨何種處罰?郭華表示,這一問題涉及行政和刑事兩大層面,“目前我國存在以是否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還存在是不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為加大對傳銷犯罪的打擊力度,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白源?,我國對直銷行業的監管以及對傳銷活動的打擊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眲⒖『H绱嗽u價。
這一規定明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2010年5月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許浩律師指出了上述規定的司法實踐問題?!敖M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過高,使傳銷活動的積極參與者難以定罪,導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銷犯罪活動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處理?!痹S浩建議,應當考慮降低打擊傳銷的入罪門檻。
郭華教授也指出,對于情節不嚴重即未達到累計120人以上或者傳銷金額未達到250萬元等情形的,執法機構僅僅采用行政處理,主要包括取締、罰款、沒收、拘留、遣返等措施。
許浩認為,按此標準在實踐中容易導致如此現象:“大魚”難以落網,“蝦米”又達不到定罪標準,甚至構不成行政處罰要件,很多傳銷團伙被清查后只能驅散遣返,其骨干頭目和參與傳銷人員死灰復燃,屢禁不止。
劉俊海亦有同感,他認為《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均是2005年頒布的,距今已14年,“這兩部行政法規,由于其立法位階低于法律,起草時間較早,其存在著一定局限性?!?/p>
“建議盡快把《反傳銷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直銷規范寫入其中?!眲⒖『=ㄗh,應準確界定多層次直銷部門與傳銷之間的法律邊界,并嚴格監管直銷行業,建立健全最嚴格的直銷法律制度,并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的法定幅度。
“最嚴格”具有雙重涵義。劉俊海表示,從縱向看,直銷法律體系要嚴于我國過去與現行的法律制度。直銷業失信現象頻發暴露出了直銷制度的失靈,是違法傳銷活動的重要誘因之一。從橫向看,直銷法律體系要瞄準域外最嚴格的法律制度。未來直銷立法改革應當全面反思,重新制定直銷行業的主體準入門檻打破壟斷,早日將直銷企業核準制改為注冊制(登記制)。
劉俊海還建議,通過完善傳銷人員聯合懲戒制度,將傳銷的組織策劃者、介紹者、誘騙者、脅迫者都列入失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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