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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法庭上扛起媳婦就跑”離婚案不能一判了事
見過離婚爭財產的,見過離婚搶孩子的,見過離婚時在法庭內扛起老婆就跑的嗎?近日,媒體報道了一則四川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離婚案件。陳某(女)與李某結婚二十年,育有二子一女,陳某以李某酒后多次家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一審法院認為二人感情破裂證據不足,且李某不同意,遂未準予離婚。
陳某后上訴,在二審開庭前夕,李某因陳某堅持離婚而情緒激動,當庭抱起陳某沖出審判庭。經法官和法警當庭制止并批評教育,李某認識到錯誤并寫下檢討書。最后,承辦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引導雙方理性面對現狀,和平解決矛盾,最終陳某同意再給李某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從媒體報道看,本次二審開庭更像是一樁“愛情故事”。但是不少網友對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結果表達了擔憂,更有甚者認為丈夫李某“扛起老婆就跑”這一行為足以體現其仍然具有暴力傾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直接判離。但這種觀點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7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既然有明確規定,調解就是每個訴訟都繞不過的一道程序。
同時,對于李某扛起妻子陳某往外跑的行為,法庭也認為這是一個擾亂民事庭審秩序的行為。承辦法官與法警立即對李某采取制止行動,并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告知其行為已然公然藐視法庭紀律,已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妨礙了民事訴訟活動,法庭對李某的懲戒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無論是法官繼續主持調解,亦是快速對李某加以批評教育,均符合程序規定。然而,在李某“扛起老婆”后法庭繼續促成和解只是現象,背后更應該考慮他們的婚姻生活是否難以繼續,這亦是網友的擔憂之所在:丈夫李某的過激行為究竟是其暴力的延續?還是對其愛情的不舍?
一方面,我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有勸和不勸分、家和萬事興等傳統觀念。另一方面,家事法庭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亦通常秉持著“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思維,盡量不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這些因素造就了“離婚難”的現象。
《民法典》第179條第3款規定,判決準予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基本標準,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遺棄、虐待、夫妻一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因感情而分居滿二年和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等。法官在裁量離婚案件時,應當綜合考察全案情況,并根據夫妻雙方主張綜合評價,以確認是否滿足如上情形。
鑒于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可以去當事人居住社區和單位等地進行調查,詢問鄰里鄉親的建議,并聽聽孩子的想法,不應當因夫妻育有子女而一味勸和。
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能一判了事。家庭和睦、婦女權益和小孩成長等問題,依然值得關注。接下來,法庭不妨定期走訪,經?!盎仡^看看”,提供必要的“判后服務”。
值得追問的是,本案女方一審是以家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是本案的焦點。這不僅是《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訴訟離婚的理由之一,更涉及婚姻中婦女和兒童權益的保護問題。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以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婦聯、村委等有關機構亦應當發揮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社會功能。回到這類涉家暴的離婚案件,承辦法官也應當依法適用上述法律,積極加強與婦聯、村委等機構的聯系,實現多走訪、細考察、慎認定,認真辦好每一件離婚案子,真正實現司法為民。(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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