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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從重監管“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行為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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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簡稱“中證協”)發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決定。
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作為第五項。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采取自律措施:
(一)拒不配合調查,偽造、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材料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為的;
(五)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
(六)其他從重情形。
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為了規范自律措施的實施,保障中證協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保障自律管理對象正當權利,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授權中證協實施自律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統稱授權規定),制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
對違反授權規定、行業自律規則或業務規范(以下統稱違規)的自律管理對象實施自律措施,適用《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該辦法所稱自律管理對象,是指中證協會員、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中證協依據授權規定實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機構和個人。該辦法所稱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管理措施是中證協針對情節較輕、一般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紀律處分是中證協針對情節較重、嚴重違規行為采取的自律措施。
責任編輯:葛佳
圖片編輯:李晶昀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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