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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超齡勞動者”的勞動保障亟待完善

近幾年,因為既有的工傷、養老保險政策與“超齡勞動者”不匹配,導致他們常常“裸奔”于工傷風險之中,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度,個別地方的建筑行業為了規避風險一刀切清退高齡農民工,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近期,一些地方人社部門也對當地代表、委員的相關建議做了回應。比如,有的地方人社局很坦誠地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由于“超齡人員”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所以工傷認定申請將不被受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超齡人員在當前的政策框架下,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像四川省則做了一定的探索,根據川人社規〔2024〕1號文件:未滿65歲的超齡人員,可以只參加工傷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當地社保部門也承認,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責模糊”的問題。
總之,因為社保、工傷等機制不健全,無法全方面覆蓋“超齡勞動者”,導致這個群體求職時和單位用工時,都存在很大的風險。
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障其基本權益提出要求。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這既是填補了法律空白,也是明確將“超齡勞動者”的存量問題和延遲退休之后“超齡勞動者”的增量問題納入法治化的一體解決渠道。
農民工與延遲退休的情況雖有不同,卻比較典型。目前針對紛繁復雜的“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還僅僅只有一條法律的原則性的規定,這是遠遠不夠的。
“超齡勞動者”是原先城鄉割裂的二元結構遺留下的問題,近期疊加了老齡化問題,現在還要加上延遲退休之后產生的增量“超齡勞動者”。可以說,“超齡勞動者”問題涉及人群龐大,拖不得、慢不得,必須及時推動全面系統化的配套改革。
基于原先退休年齡、退休方式的社保、醫保、工傷認定、休假、勞動合同等一系列勞動、社保法規,需要全面升級、重構。必須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工傷保險、房屋保障、勞動保護等機制對“超齡勞動者”的全覆蓋,特別要推動權利的平等保護,這樣才能讓“超齡勞動者”吃下一顆定心丸,讓他們有穩定的預期,才能保障延遲退休制度的順利推進。
漸進式推遲法定退休年齡,是中國改革史上的大事情。推動這項改革必然產生大量“超齡勞動者”,這些人的勞動狀態和既有的社保、工傷等機制亟待銜接,相關勞動保障亟待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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