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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不治理網絡黑產鏈,拼多多被“薅羊毛”不會是句號
因為一個系統bug的出現,在過去的不到一天時間,拼多多與“薅羊毛”者展開了一場生死競速。
1月20日凌晨,有網友爆出拼多多存在重大BUG,用戶可領100元無門檻券,此后“有大批用戶開始媷羊毛,一晚上200多億都是話費充值”。根據網友曬出的截圖,此次拼多多的100元無門檻券全場通用(特殊商品除外),有效期為一年。有網友表示,凌晨3點多被喊醒,一起去拼多多“薅羊毛”,“只需支付4毛錢,就可以充值100元話費”。
今天中午,拼多多發布消息稱:有黑灰產團伙通過一個過期的優惠券漏洞盜取數千萬元平臺優惠券,進行不正當牟利;同時公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涉事黑灰產團伙予以打擊。針對“被薅走200億”的傳言,拼多多則稱,實際最終資損或低于千萬元。
此事立即在網上引發熱議。在那些發了不小橫財的“薅羊毛者”看來,這就是趕上了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又不是從商家那里明搶暗偷,誰讓他們自己的系統出現漏洞了呢,拿了這些好處屬于天經地義,盡管偷著樂吧。抱著這樣心理的人,不在少數。
然而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從法律上看,這些被“薅”下來的錢,很可能屬于不當得利,“薅羊毛者”能不能就這么心安理得地揣進口袋,還要兩說。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當具備“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系”等要素時,即構成不當得利,受損失人可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這一法律條款,也延續了之前《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
根據《民法總則》第148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審視拼多多的系統漏洞,應當被視為“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可以被撤銷范圍。這就意味著,“薅羊毛者”所獲取的不當得利,可能是空歡喜一場。
網絡平臺出現bug并不罕見,此次拼多多被“薅羊毛”到底屬于自身失誤,還是黑灰產團伙盜取,尚需要調查。但翻看網絡報道,類似情況其實并非個例。
至少在三年前,網上就有“薅羊毛”“薅羊毛黨”等說法,并隱約出現職業化、產業化的趨勢,造成的破壞相當驚人。譬如,2015年11月,江蘇某電子商務公司的網上話費充值平臺由于沒有設置校驗環節,導致支付環節存在技術漏洞。“薅羊毛黨”利用篡改支付金額教程,僅兩天就“薅”走了160多萬元話費。最終,多人因涉嫌盜竊罪,被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批捕。
審視這些“薅羊毛”行為,并非只是利用商家的網絡漏洞那么簡單,很多帶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色彩,涉嫌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所涉及的罪名,包括盜竊罪、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如果僅以“不當得利”鳴金收兵,“薅羊毛”黑灰產業鏈就可能繼續存在。
網絡經濟是法治經濟,容不得病毒“潛伏”。回到拼多多事件,有關商家固然應汲取教訓,筑牢“防火墻”,而執法部門也應聞訊而動,對是否有黑客篡改程序,當事人是否符合詐騙、盜竊犯罪要件,也應當調查清楚,依法作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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