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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傷天害理的“勞奴”案,別只追究一個罪名
1月18日,湖南保靖縣公安局近日打掉一個農村家族惡勢力強迫他人勞動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解救被拘禁強迫勞動的受害人10人,這些受害人大部分為智障或聾啞人員。犯罪嫌疑人向某權把他們“捉”到他位于湖南保靖縣的家中,夜晚關在牛棚內,白天放他們出來干修墻壩、種烤煙、錘礦山等重體力活。其中,有的受害者失蹤了8年。目前,保靖警方已對犯罪嫌疑人向某權等人以涉嫌強迫勞動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而就在此前,澎湃新聞還報道了,黑龍江90后男子孫海達等52名男子,過去幾年來被四個犯罪團伙控制當“勞奴”的案件。而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系列刑事判決書顯示,四個團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強迫勞動罪,被一審法院分別判刑1年至6年。這就是說,其中獲刑最重的不過是6年有期徒刑,與孫海達等52名男子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時間差不多。
問題是,孫海達等52名男子被強迫做“勞奴”達五六年時間,他們不僅長期失去人身自由,有人因為歇息一下都被“爐鉤子”等打得吐血,足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244條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6年的量刑就顯得過輕。查閱相關判決書還可得知,有的主犯還被判處四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理由是法院同時認定他們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有的被認定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即便這樣的判決理由說得過去,但被告人在長達五六年時間實施的一系列惡劣行為僅僅是強迫勞動罪一個罪名能夠包容得下嗎?
據報道,犯罪團伙在強迫勞動的過程中,在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的監視控制下,被害人每天干苦力至少12小時,他們不能跟外界有任何聯系。通過扣押身份證、毆打等方式,限制工人人身自由,防止工人逃跑。在毆打的過程中,也造成了工人們不同程度的傷殘。此外,還有工人證實,曾有20多歲和50多歲的工友死亡。從以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來看,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已不只是構成“強迫勞動罪”這一個罪了。
在刑法理論上,雖然強迫勞動與非法拘禁確有重疊競合關系,但強迫勞動罪重點在于強迫他人勞動,只能包容必要的非法拘禁行為,而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事實都能作為強迫勞動犯罪的一部分。在這類案件中,“勞奴”們若長達多年完全處于被拘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狀態,就大大超出了強迫勞動罪的構成條件,足已額外構成非法拘禁等犯罪,也就是說,一個強迫勞動罪已容不下被告人所實施的全部罪行。
不僅如此,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是說,若強迫勞動案件中出現“致人傷殘、死亡”的結果,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要承擔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實際上,類似的情形,曾出現在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案”中,如今看來,“黑磚窯案”的判決似乎更為合理合法,切中肯綮。
2007年前后,涉山西黑磚窯案的被告人衡某某、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勞動、惡意拖欠工資,利用幫兇剝奪他們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每天長達14小時到16小時,并造成有的被害人重傷、死亡。對此,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是以故意傷害和非法拘禁等罪名對5名被告人作出從嚴處罰,其中,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被告人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由于當時強迫勞動罪尚未被修改,與五名被告人的危害行為不相符,所以法院沒有認定強迫勞動罪。但“黑磚窯案”對故意傷害罪的判決更為合情合理,值得類似案件借鑒。
不僅如此,當年山西省在司法查處黑磚窯案的同時,紀檢部門還嚴厲查處了黑磚窯事件中涉及的有關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并做出了嚴肅的黨紀政紀處理。
類似案件為何能夠潛伏這么久,有的只是因有“勞奴”偶然逃出才被發現,這無疑反映了一些地方基層治理還有嚴重薄弱的環節,其中是否存在公務人員瀆職犯罪?
總之,對這類長達數年的“勞奴”案件,不宜籠而統之地以強迫勞動一個罪名蓋然論處,還要關注其長期的非法拘禁行為,以及深挖其中是否還存在致人傷害、死亡等其他犯罪行為,一旦查實犯數罪的,就應該堅決實行數罪并罰。并且,接下來還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將“勞奴”們的勞動成果通過法律途徑歸還給他們。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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