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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被判賠1萬,選月嫂真得擦亮眼
近日,上海的柯女士發現自己請來的月嫂史大姐竟給自己剛出生幾個月的兒子喂食安眠藥物。被柯女士發現后,史大姐竟將雇主一家告上法庭,最終被法院判給給雇主柯女士一萬元。該案件引發了眾多網友的關注,今天李邁律師帶大家了解一下該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李邁律師解讀: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被判賠1萬事件
法律知識
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哪種性質的違法行為?
該案件中,月嫂在未征得雇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給嬰兒喂食安神藥物,嚴重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月嫂作為專業育兒服務提供者,其職責在于確保嬰幼兒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非通過非正常手段“簡化”工作。擅自投放藥物的行為,無論其初衷如何,都構成對嬰兒權益的侵犯,可能對嬰兒的神經發育產生不可逆的影響。

李邁律師解讀: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被判賠1萬事件
如果嬰兒因為月嫂喂安眠藥的行為出現長期健康問題,后續賠償責任該如何界定和追究?
如果嬰兒因月嫂喂食安眠藥出現長期健康問題,月嫂因其故意傷害行為和侵權行為需承擔主要責任,而月嫂所屬平臺因管理和監督不力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這種責任界定和追究有助于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保護嬰兒的健康和安全。
寶媽與月嫂之間簽訂了居間協議書,約定了相關責任,這種合同約定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嗎?
我國《民法典》中將居間合同改為了中介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中介合同受法律保護。

李邁律師解讀: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被判賠1萬事件
月嫂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對于保障服務對象安全的義務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李邁律師解讀:月嫂給嬰兒喂安眠藥被判賠1萬事件
律師說法
此次柯女士的遭遇同時為家長和月嫂行業敲響警鐘。雇主家庭在選擇月嫂時應更加謹慎,要對月嫂的資質、信譽進行嚴格審查。而無論是服務提供者、中介機構還是消費者,都應深刻認識到尊重法律、保障嬰幼兒權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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