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從《慈善法》修改看慈善組織計提管理費的“必要性”原則——評中國綠發會訴民政部行政訴訟案
【中國綠發會訊】

(圖源:綠會融媒)
題記: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簡稱“新《慈善法》”)將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慈善法》第六十一條,就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中的“必要開支”,在原來“管理費用”的基礎上,增加了“募捐成本”。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因被民政部認定“提取管理費”問題而被行政處罰,由此雙方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也將于近期開庭審理,這可能是新《慈善法》實施后的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
(拓展閱讀:中國綠發會訴民政部違法行政處罰案正式立案 | 北京三中院受理)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8日,民政部對中國綠發會作出行政處罰,理由是中國綠發會“2020年10月接受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贈1000萬元,用于‘西部地區致富帶頭人培育基地建設’項目,在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情況下,于2021年從該筆資金中計提了50萬元管理費,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民政部據此對中國綠發會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1、慈善組織有權提取管理費
《慈善法》第六十條,賦予了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提取管理費的權利,并規定了相應的數額比例和提取原則,即“最必要”原則。而新《慈善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又加入了“募捐成本”,即“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則……”,從立法本意來看,無論是管理費、還是募捐成本,都是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的“必要”支出,因此,《慈善法》對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中提取管理費的行為,應當是從正面予以肯定的。
但是,《慈善法》至今沒有出臺實施細則或者是實施條例,單個項目的管理費如何提取,《慈善法》法中并未做明確規定,只是限定“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應當是有權提取單個項目管理費的,當然,捐贈協議明確約定不可提取管理費的情況除外。
2、提取管理費的行為并不構成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慈善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已經非常清晰地說明“管理費用”屬于必要開支,是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必然產生的費用,提取管理費并不是對慈善財產的獨立“運用”,而是為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管理費本就是公益項目運行過程中必然的存在。
3、正確理解《慈善法》第六十條的立法邏輯
《慈善法》第六十條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從立法技術和條款設置來看,是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的關系,即,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方面,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另一方面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第三款的特別規定,從約定。第三款與第一款不是完全獨立的、毫不相干的關系,而是根據實踐中的通常情況,對第一款的補充,既考慮了特殊項目的特別約定,也兼顧了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管理費用產生的“最必要”標準。
對于慈善組織來說,履行社會公益責任固然是使命,但活著(生存下去)做慈善也是根本,二者相輔相成。好的公益項目,需要臺前幕后的籌款、財務、管理、辦公、監測評估、物資發放等多個環節的相互支持,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費用支出,只靠情懷做公益如何實現公益事業的長久和可持續發展?
文 | Yang
審|Sophia
排版| 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