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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賣”倆子女,民間送養還是拐賣兒童?法治日報披露案例
少數父母在生育兒女后不想養育,送養他人,但民間送養與拐賣兒童的界限何在?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將兩者關系劃清了界限。該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與懷有身孕的馮某嬌(另案處理)相識,2018年3月18日馮某嬌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議將男孩賣掉,馮某嬌默許。
杜某彩從網上聯系韋某東、林某嬋,經討價還價,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馮某嬌向韋某東、林某嬋收取2萬元,將男孩交給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韋某東、林某嬋索要錢財,再次收取3850元后簽署“斷絕聯系協議”。
之后,馮某嬌在與杜某彩同居期間再次懷孕,杜某彩提議孩子出生后賣掉換錢,馮某嬌默許。杜某彩從網上聯系宋某江、羅某紅夫婦,經討價還價約定嬰孩價格為2.8萬元。2019年12月31日,馮某嬌生下一名女嬰。2020年1月3日,杜某彩、馮某嬌收取宋某江、羅某紅2.8萬元,將女嬰交給宋、羅二人抱走。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認為,杜某彩主動在網上發布出賣子女信息,確定買家時未曾考慮對方的撫養目的、撫養能力,積極討價還價,在出賣后找各種理由向買家另行索要錢財,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明顯有別于民間送養收取“感謝費”“營養費”。杜某彩出賣親生女嬰一名、非親生男幼兒一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后,杜某彩沒有上訴、抗訴。
承辦法官表示,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的希望,兒童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受到特別保護,即使是父母也不應予以侵害。父母在決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后,從道義上和法律上都應盡到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兒童不能作為商品予以出售,父母也不應以出賣子女來獲得經濟利益。
承辦法官說,實踐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難,出于讓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環境考慮,將子女送養他人,并收取少量的“營養費”的情形,屬民間送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法院對出賣子女案件,需要嚴格區分拐賣兒童與民間送養的界限,其關鍵在于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對于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是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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