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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便利店偷東西被學校開除后,將公安、區政府訴至法庭
不到100元的物品和不到3分鐘的“探店”,結束了大學生張文(化名)的大學生涯。
因在便利店偷了東西,張文被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后又被某區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復議決定,維持不予處罰決定。他同時為此事被學校開除。而張文堅持表示自己是忘記付款,而非盜竊。
9月3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大學生張文因不服公安機關所作不予處罰行政決定及區政府所作行政復議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大學生在便利店左顧右盼、用包袋遮掩“挑選”商品
2023年初夏的一個上午,公安局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長李先生的報案。李先生稱其店內有物品失竊。民警很快調取了該店的監控錄像。
監控顯示,案發三天前的21時36分,一年輕人手提布包進入便利店。他在貨架前一陣踱步,抬頭看了看四周,見店員不在身邊,便伸手將貨架上的一包零食放進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鐘里,他先后將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進包袋中,還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們遮上一遮,總計“挑選”了價值89.9元的10件商品。
直到21時39分,他再次抬頭張望了一下店員的位置,發現沒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機屏幕,帶著沒有付款的商品,徑直離開了便利店。
如實供述盜竊行為后,被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由于案發當時,便利店并沒有其他顧客進出,只有幾位忙于盤點和理貨的店員與工人在店內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據視頻中提供的線索鎖定了目標。
當日,張文在輔導員的陪同下來到某區公安分局,如實供述了其有盜竊的違法行為,并支付了所盜物品的錢款,主動彌補了損失。因為情節輕微,便利店店長李先生對他的行為表示了諒解,某區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當日對張文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載明:張文在便利店內實施了盜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關于“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或者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四天后不服行政決定,起訴公安與政府
四天后,不服不予處罰決定的張文向某區政府提出復議。他認為自己當時僅僅是忘記付款,并非盜竊,某區公安分局對他的行為定性有誤。與此同時,學校因他涉嫌違紀開除了他的學籍(此案在另案訴訟中)。之后,某區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復議決定,維持了不予處罰決定。張文不服不予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張文在學校教師陪同下主動至公安機關陳述案情,詢問筆錄上具有本人簽字確認,應當對其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確認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綜合考慮后對張文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執法程序合法。
張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焦點:《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是否有誤?
張文表示,當晚只是急著趕回學校,忘了付錢,后來忙著參加學校活動忘記了這個事情,自己的行為并不是盜竊,請求撤銷不予處罰決定及被訴復議決定。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能夠清晰反映張文當時在店門口位置選取最后幾件商品時,曾反復觀望店員位置,在確認店員未注意時旋即轉身離開。視頻內容明顯不符合其急于返校,倉促間忘記付錢的陳述,而是具有秘密竊取行為的客觀表現;其次在案發至民警聯系到張文所在學校告知其本人時,已經過去三天,其間,張文未曾作出歸還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諒解書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張文的盜竊行為。公安機關結合張文如實供述、返還錢款以及獲得諒解等事實,認定其行為構成盜竊,但不予處罰,合規合法,并無不當。
那么,公安機關向學校送達被訴不予處罰決定是否違法?
上海一中院認為,公安機關配合學校教學管理,將被訴不予處罰決定送達學校,此后,學校對張文作出何種處理,不影響對不予處罰決定合法性的認定。張文作為成年在校大學生,對其所實施的行為,以及調查中的陳述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荊向麗指出,本案中張文的行為既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又具有不予處罰的法定情節,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行政處罰要“過罰相當”。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符合法定事由的,應當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另一方面,行為人有違法行為但因符合法定事由不予行政處罰的,并不等于其行為不違法或者沒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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