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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多次病危,繼承父親遺產的孫女拒付生活費,法院釋疑為何應該付
父親生前立下遺囑,將房產和存款留給女兒繼承,并要求女兒每月支付爺爺生活費1.5萬元。父親去世幾個月后,女兒卻以爺爺被送去外地養老院為由,拒絕支付生活費。爺爺為此將孫女訴至法院。
9月3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這起祖孫之間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父親去世留下遺產,女兒拒付給爺爺的生活費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王某(男)因患病不幸離世,年僅50歲,其早年離異,離世時上有90歲的老父親,下有25歲的獨生女,另外有五個兄弟姐妹。王某名下的遺產包括兩套房產及部分銀行存款。其中一套房產原先系王某父親所有,后通過買賣方式登記至王某名下。
為妥善處理遺產,安排好父親和女兒今后的生活,王某立下代書遺囑,將其名下房產和存款留由女兒繼承,但在遺囑中寫明其中一套房產由王某父親免費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兒在繼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親生活費1.5萬元。該份遺囑指定了一位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
王某去世后,王某女兒繼承了王某的房產和存款,并按期支付爺爺生活費,沒想到,幾個月后王某女兒便拒不支付。于是,爺爺將孫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遺囑支付每月生活費1.5萬元。
因為原告年歲已高,其所在護理院多次下發病危通知書,上海普陀法院開通涉老案件綠色通道,第一時間受理該案。經承辦法官與雙方聯系,被告同意來法院協商此事。
原告因身體原因不便到庭,其律師及長子作為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后表示,自己并非不給爺爺生活費,而是爺爺的其他子女在未告知被告的情況下,擅自將老人從住處接走,送到外地養老院。原來每月1.5萬元費用包括1萬元生活費和5000元保姆費,現在其他子女將保姆趕走,即使被告支付生活費,也僅需要支付1萬元。原告及原告子女之間發生過多起訴訟,現原告的生活費實際由原告的其他子女保管,需確保該款項確實用于原告養老。
為確認原告精神狀態、打消被告疑慮,法官要求到庭的原告之子當場與原告視頻連線,在視頻中,原告意識清楚,法官讓被告在視頻中和原告打招呼,關心原告的近況,通過溝通為調解打下基礎。
經釋法明理,被告同意繼續按照遺囑指定的數額支付原告生活費,當庭補付欠付的生活費,并約定在涉案房屋中為原告設立居住權,祖孫倆的誤會就此消弭。因為原告由其他子女負責照料,法官要求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對后續款項的支出進行必要監督,并監督居住權的登記。法官也提出,希望被告能夠多與原告溝通,維系祖孫親情。
法院:女兒繼承父親遺產時,也承繼了遺囑設立的贍養義務
上海普陀法院介紹,生前明確訂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按照真實意愿進行處理,能夠有效避免后續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
本案中,王某為遺囑設立義務,妥善安置了家庭成員;既保障女兒能夠繼承財產,同時為老人保障了居住權利以及每月固定獲得可觀生活費的權利,為父親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被告作為原告的孫女,在原告尚有其他子女在世時,本不具有直接的贍養義務,但因為其已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在依據遺囑取得財產權利的同時也承繼了保障原告居住權和給付生活費的義務。當然,被告的上述義務并不能免除原告其他子女對原告的贍養義務。
法院表示,如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可取消其相應繼承權利。本案中,被告作為原告的孫女,需要保障原告在房屋中居住的權利,同時需要履行每月支付生活費的義務。被繼承人為被告設置的該種義務并未附加前提條件,因此,被告不能以原告的生活狀態發生了變更為由而降低生活費的支付金額。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該利害關系人可以是原告本人、原告近親屬、遺囑執行人、原告子女或相關單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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