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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中辦最新明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27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對組織處置的總體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則等作了規定;
●規定了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適用情形,細化處置程序及后續事項;
●對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合并處置等應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規定;
●規定了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工作紀律等。
《辦法》明確規定組織處置的概念和方式
《辦法》認真總結組織處置工作實踐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搞好銜接,規定組織處置是指黨組織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依據黨員組織關系隸屬或者干部管理權限,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按照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置措施,并明確組織處置方式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
組織處置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辦法》對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15種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規定——
●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革命意志、黨性意識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極懈怠,不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組織觀念、紀律意識不強,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2年以內等方面。
●勸其退黨,主要包括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等方面。
●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背棄黨的初心使命,已經喪失黨員條件;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系被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受到勸其退黨處置、本人堅持不退等方面。
同時,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分主觀客觀,《辦法》規定了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
●因黨員所在黨組織不健全或者軟弱渙散、組織生活不正常,黨員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以及黨員受客觀條件制約,一時無法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內或者某項工作中不能發揮作用的,可以不予處置。
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有何關系?
對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作出規定。《辦法》依據黨章,對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規定了適用情形、處置方式和具體程序。鑒于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為厘清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區別,發揮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自的功能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違犯黨紀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的,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27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
●對組織處置的總體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則等作了規定;
●規定了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適用情形,細化處置程序及后續事項;
●對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合并處置等應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規定;
●規定了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工作紀律等。
《辦法》明確規定組織處置的概念和方式
《辦法》認真總結組織處置工作實踐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搞好銜接,規定組織處置是指黨組織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依據黨員組織關系隸屬或者干部管理權限,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按照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置措施,并明確組織處置方式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
組織處置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辦法》對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15種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規定——
●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革命意志、黨性意識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極懈怠,不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組織觀念、紀律意識不強,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2年以內等方面。
●勸其退黨,主要包括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等方面。
●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背棄黨的初心使命,已經喪失黨員條件;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系被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受到勸其退黨處置、本人堅持不退等方面。
同時,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分主觀客觀,《辦法》規定了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
●因黨員所在黨組織不健全或者軟弱渙散、組織生活不正常,黨員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以及黨員受客觀條件制約,一時無法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內或者某項工作中不能發揮作用的,可以不予處置。
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有何關系?
對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作出規定。《辦法》依據黨章,對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規定了適用情形、處置方式和具體程序。鑒于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為厘清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區別,發揮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自的功能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違犯黨紀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的,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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