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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妝博主直播帶貨時拉踩競品,法院認定其商業詆毀賠償12萬
美妝博主彭某某在直播帶貨時,在直播間拉踩競爭品牌的美容儀器,稱對方品牌“LOW到爆”,誘導粉絲購買自己直播間的產品,號召粉絲拒絕購買對方商品,因此被競爭品牌訴至法院。
8月3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業詆毀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被告彭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并在某平臺賬號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美妝主播直播中稱競爭品牌“LOW”“渣”“賤”
原告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是某美容護膚品牌的中國區總代理,被告彭某某是一名網絡自媒體博主,在直播間里售賣某品牌的美容護膚產品。
在“618大促”期間,原告發現被告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妝博主的身份,在某平臺直播間大力吹捧其直播帶貨的品牌,并發布標題為“無法忍/扒一扒某品牌LOW到爆的營銷行為”的視頻筆記,將原告代理的品牌美容儀器產品與某品牌美容儀產品進行拉踩比較,誘導用戶購買自己直播間銷售的美容儀等美容護膚產品,號召粉絲拒絕購買競爭品牌商品。隨后,原告向彭某某發出律師函,但彭某某置之不理,拒絕下架相關視頻。
因此,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彭某某構成商業詆毀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彭某某于“618大促”期間,制作傳播其名下品牌存在擾亂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營銷行為等不實言論,損害了原告所代理商品的商業聲譽,屬于商業詆毀。
被告彭某某辯稱,視頻筆記是按照某品牌的要求所發布,自己僅收取了2000元“好處費”。雖然視頻中確實使用了“LOW”“渣”“賤”等詞匯,但是這些詞匯是用來攻擊涉案品牌的“水軍”而非品牌本身,且這些詞匯是網絡用語,貶義程度很輕,不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被告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首先,被告彭某某作為直播帶貨美妝博主,在直播間內售賣某品牌美容儀產品,與原告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其次,被告彭某某在某平臺上發布視頻,標題及內容包含:標題中暗指原告品牌“LOW到爆”,指責原告品牌不正當競爭、從事歪門邪道;視頻內容中暗指原告請“水軍”發彈幕詆毀自身帶貨的品牌;指責原告品牌“渣”“賤”;指責原告品牌沒有外觀專利,暗指原告品牌產品外觀設計抄襲;隨后被告彭某某又在視頻中張貼其他網友有關品牌的評論。
從上述視頻內容可知,被告彭某某明顯針對原告品牌,發布了一系列嚴重不實、帶有強烈貶損意味的評價,其視頻標題及內容均帶有較強烈的主觀感受,已明顯不屬于客觀事實陳述,超出了正當商業評論的合理界限。
再次,據被告彭某某陳述,被告和某品牌公司就視頻的腳本、內容、標題、封面款式均交換了意見,應當認為被告參與了視頻內容、標題等的制作。
故被告彭某某的上述行為系向公眾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故上述行為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行為。
上海金山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品牌知名度、被告所發布言論系在“618大促”期間等因素,判決被告彭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并在某平臺賬號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后,彭某某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經營者的商業評論應以客觀、真實為邊界
上海金山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唐若愚表示,經營者之間有互相進行商業評論的權利,有權對自身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向消費者介紹、推薦自身品牌商品。
但這種評價應有邊界,即對他人的商業評論應當客觀、真實。在發表對競爭對手的公開評論時,尤其是帶有批評性質的負面言論時應遵循審慎義務,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得通過雇傭“水軍”使用貶損性語言和文字詆毀競爭對手。
本案中,被告彭某某在視頻中使用了“LOW”“渣”“賤”等帶有強烈貶損意味的詞匯形容原告品牌,甚至詆毀原告品牌存在外觀設計抄襲、雇傭“水軍”等違法行為,此評論帶有強烈主觀傾向,已明顯超出商業評論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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