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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數千萬,為何僅判刑七年?丨藍天彬律師
最近,收到一份判決書,我和同事律師代理的一樁非法集資案終于塵埃落定。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某非法集資4000萬元,實際非法占有3100萬元,構成集資詐騙罪。根據當地司法實踐,周某很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但經過我們的有效辯護,周某僅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同時,我們還努力為周某兒子保住一套價值數百萬元的房子,避免其被認定為贓物。那么,我們是怎么辯護的?
一、房子和人
2017年7月底的一天,我在廈門家里。朋友孫律師發了條微信,問我有沒有興趣代理一件非法集資案。孫律師平時做非訴業務,很少做訴訟案件,她知道我們是專業做刑事案件的。我說可以,并把律所、我和同事律師的一些資料發給她,讓她轉給當事人。辦理刑案經驗豐富。
第二天一大早,我飛回南京。當天傍晚,嫌疑人周某的兒子小周來了,長得挺清瘦的小伙子。同事律師還沒來,我就先在洽談室接待小周,詢問了解基本情況,得知其父母借高利貸,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非法集資數千萬元,最終撐不下去,人身安全也受到放貸者的屢次威脅,于是父母雙雙去自首。其父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在G城看守所。該案被江西G城公安局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言談中,小周也很關心他名下的兩套南京房子,目前均被公安機關查封,他反復問能否保住。于是,我分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和量刑情況后,再有針對性地分析他的兩套房子,第一套房子是他父母給了兩百多萬元,讓他買房子,有贓物嫌疑,保住的難度比較大;第二套房子從法律上看有爭議,希望比較大。總之兩套房子都可以去努力爭取。正在談論間,韓磊律師來了,他聽過后,和我的意見一致,說努力保一爭二。
8月初,我和韓磊律師去江西G城,傍晚5點乘坐綠皮火車出發,經過14個小時,第二天早上7點到達。我買了一只烤鴨和幾包花生,幾瓶啤酒,在慢悠悠的綠皮火車上,和韓磊對飲。
到了G城火車站,老的平房,老的設施,時間彷佛倒流,像極了九十年代。G城是個安靜悠閑的千年古城,王勃《滕王閣序》有兩句,“物華天寶,龍光射牛斗之墟;人杰地靈,徐孺下陳蕃之榻”,說的就是此地。當然,如今只剩懷想而已。我們打車去檢察院,復制卷宗,和檢察官溝通案情,并提出房子事宜,再去公安局。接著去看守所會見周某。周某長得削瘦,情緒還算穩定,他再三說,判刑多少年都認了,最大的心愿就是保住子女的房子,免得他們到時沒有片瓦遮頭。可憐天下父母心。
二、突然的消息
回到南京后,我花費半個月時間,反復閱讀卷宗材料,仔細梳理每一個細節,把每一筆借款和還款明細整理出來,發現矛盾之處頗多;把每一個集資參與人與周某夫妻的社會關系整理出來,發現28個借款對象中,絕大多數是特定的同學、同事、親戚、朋友,相比大范圍的非法集資,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并且其中6人非但沒有實際損失,反而有所獲利。我和韓磊律師還反復討論,拆東墻補西墻借款用于還款而未用于揮霍的情形,該如何定性,這是一起非典型的集資案。
同時,要把小周兩套房子的資金來源徹底搞清楚,搜集有利的證據材料。關于第一套房子,據周某父母稱,給了250萬元,來源于夫妻的股金和工資績效,以及銀行抵押貸款、消費貸款。我們為此向檢察院申請調取相關的貸款等資料。關于第二套房子,我們要做的就是把買房的每一筆資金說清楚,并且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為此在20多天里,我不斷和小周溝通,搜集POS單、銀行卡流水、朋友借款和還款記錄、購房合同、小周和每一個朋友的情況說明,每一筆錢都要有雙方的銀行卡流水互相印證,以此證明首付款70萬元是小周使用個人合法資金以及向朋友大筆借款而支付的,與其父母無關,其父母也不知情,應盡快解除查封。
接著,我和韓磊律師連續加班幾個晚上,撰寫、完善《關于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法律意見書》,搜集、整理八份證據材料,遞交給G城檢察院。
就在我們等待的時候,一個極其不利的消息突然傳來。G城檢察院認為該案涉嫌集資詐騙罪,移交給上級檢察院宜春市檢察院。這意味著,原本量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現在很可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個人集資詐騙1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可以在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而江西當地已有集資詐騙三千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例。罪名更重,量刑很可能更重,情況很不樂觀。我和韓磊律師繼續反復研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研究卷宗材料,尋找突破口。
有必要再去一趟,此時已是冬天。我和韓磊律師來到宜春市檢察院,我們重點說了三條意見:一是兩套房子歸屬問題,是小周的個人財產,與其父母無關,詳見提交的法律意見書和證據材料;二是定性問題,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集資詐騙罪;三是涉案金額問題,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嫌疑人周某稱大部分高利貸借款是用現金支付利息,一般是借款人銀行轉賬給周某夫妻,周某夫妻取出后用現金支付利息,這是行業潛規則。周某稱很大部分借款都還了,有的甚至多還了,而出借人則稱大部分沒還,兩方都是口頭陳述,具體金額較難認定。辦案檢察官是個溫和的中年女性,耐心聽取我們的意見后,贊同涉案金額應適當核減,但對房子問題和定性問題雙方仍有分歧。
接著,我和韓磊律師坐綠皮火車去G城,這次周某的弟弟開車來老站臺接送,方便了許多。我們到看守所會見周某。周某已知案件移送宜春市檢察院,心態平和,仍舊只是惦記著子女的房子能否保住。我們還談到主從犯問題,根據卷宗材料和周某陳述,我們認為周某是從犯,周某妻子是主犯。周某提出,希望自己是主犯,妻子是從犯,讓妻子早點出去,自己多坐幾年牢也無所謂。人總是呈現著多面性,周某是個犯罪嫌疑人,但同時也是個好父親、好丈夫,對家庭有擔當。此后幾次會見,我們反復進行溝通,也和小周溝通過,終于達成共識,仍然辯護周某是從犯,周某如能早點出獄,還能賺錢,幫助子女。當然,最終能否認定為從犯,要看證據,要看法院。
三、最好的結果
案件起訴到宜春市中級法院后,我們前去遞交法律意見書。法官聽取了我們的意見。然后,我們再次去G城看守所會見周某。
轉眼到了2018年1月,在宜春中院開庭審理。此前我和韓磊律師反復探討,不斷完善辯護方案,并收集了一份新的證據材料,證明周某的還款金額遠遠不止800多萬元。
在法庭上,我們提出
(1)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周某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某夫妻自2012年開始,向裴某等4人借款1000多萬元,用以承接工程。后工程未能中標,周某夫妻將這些錢轉借給黃某,用于賺取利息,該情況是裴某等4人默許的。該部分1000多萬元屬于民間借貸,針對的是特定4人,并約定較高的利息。4人借款給周某,周某借款給黃某,周某的行為是一種營利活動。2014年8月,黃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案發,致使被告人周某無法要回大量的本金和利息,周某也就無法進一步支付給裴某等4人高額利息。此后,周某忙于借錢,累積至數千萬元,幾乎全部用于歸還債務,并未揮霍錢款或者逃匿,也未轉移資金。相反,周某主動列出借款還款明細。直到自首前一個月,周某還在積極籌措錢款,使用自己的銀行股金作為抵押申請貸款300萬元,周某還向姐姐和妹夫分別借款20萬元,都用于還債。因此,本案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為。周某絕大多數時候以“資金周轉”為由借款,也并未實施詐騙行為。
(2)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的數額中,包含部分利息,存在利息充作本金現象。被害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并未完全透露高額利息返還的情況,有些人的實際損失被夸大。周某稱大部分錢錢款用于還債,被害人則稱大部分錢款未還,雙方都沒有更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存在真偽不明的情況。
(3)周某是自首。周某因為人身安全受到放貸者的威脅,到派出所尋求“保護”,仍然是自動投案。雖然周某不認為自己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周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仍然構成自首。案發后,能盡力退賠退贓。
(4)周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大部分出借人是周某妻子的同學同事或者親戚朋友,我們詳細羅列了出借人與周某妻子的社會關系,予以證實。大部分人是由周某妻子聯系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周某配合妻子在借條上簽字。
針對兩套房子,我們再次闡明資金來源。
回南京后,我們整理了新的辯護詞,提交給法院,并多次和法官溝通。
2018年6月初,宜春中院宣判。我們遠在南京,法院快遞判決書過來。打開判決書的時候,心里多少有些緊張。翻到最后一頁,周某犯集資詐騙罪,僅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減輕了許多,不錯。再看倒數第二頁,保住了小周第二套房子,法院采信了我們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認定為贓物,應解封并返還。努力沒有白費!
仔細看這份判決書,雖然沒有認定周某是從犯,但是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妻子所起作用更大,對周某可酌情從輕處罰。此外,認定周某構成自首,案發后能盡力退賠退贓,可減輕處罰,因此才有周某獲刑七年、周某妻子獲刑十年的結果。
如果不是我們再三闡述周某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不是我們再三堅持周某是自首,是從犯,很難想象一個可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案件,最后減輕刑罰的力度會如此之大。
這樁案件,歷時一年,獲此結果,殊為不易。從收案,埋頭研究,不斷探討,努力收集證據材料,撰寫法律意見書,到數次往返南京、宜春,橫跨六百多公里,和檢察官、法官保持溝通,在法庭上有效辯護,環環相扣,我和韓磊律師互相配合,全力以赴,打了一場踏石留印的戰役,也獲得委托人真摯的感謝。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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