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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致兩人身亡,終獲緩刑 丨藍天彬律師
一起事故,兩人身亡。
2021年初,S市鋼鐵公司項目現場,施工負責人樊某進入灰倉作業,中毒跌入灰倉。施工人員韋某急著救人,也中毒跌入灰倉。
陶峰(化名)是項目部總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S市M縣公安局刑事立案。今年6月,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移送法院。
今年7月初,我接受委托,為陶峰辯護。
01
接受委托后,和法院溝通
檢方指控,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攬了S市鋼鐵公司高爐環境除塵改造項目,成立項目部,被告人陶峰為項目部總負責人。2021年1月,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灰倉處理給料機卡堵作業時,施工負責人樊某未按照原定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未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且無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灰倉作業時,中毒跌入灰倉。施工人員韋某急于救人,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入灰倉施救時,也中毒跌入灰倉,致樊某、韋某二人死亡。被告人陶峰作為項目部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作業現場督查巡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當事人陶峰的訴求是,希望能夠爭取緩刑。
我研究后認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爭議,有必要在開庭前和法院溝通。
和法院溝通幾輪后,我判斷,法院宣告緩刑有可能。這時候,我的辯護要穩妥一些,無罪辯護加罪輕辯護,以便于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利益。
02
開庭前,要做幾件事
這個案件在開庭前,我讓陶峰和所在公司做幾件事,增加緩刑的機會。
首先,陶峰和所在公司積極和被害人樊某、韋某近親屬溝通,達成賠償協議。
其次,陶峰和所在公司提供相關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文件,以及陶峰在早班會上進行安全講話的照片和微信聊天記錄等。
再者,陶峰所在公司出具《情況說明》,陶峰擔任公司總工程師兼副總經理。平時工作表現突出,在公司大項目上能夠到現場測繪指導,從項目招投標到設計、施工,都能深入一線工作,對公司的業務以及技術都起到了帶頭的作用。如果陶峰判處實刑,會給公司的業務、技術兩方面帶來重創,目前多個項目正由陶峰總負責。懇請法院對陶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我公司也會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最后,陶峰所在居委會出具《證明》,陶峰在社區居住期間為人友善,品行較好,樂于助人,平時表現良好,無劣跡。
03
通過辯護還原事實,維護權益
對于刑事案件,我一般會對當事人做庭前輔導,通過模擬開庭,讓當事人消除緊張感,并抓住重點,以便于在法庭上正常面對。
開庭時間到了。法庭發問環節:
你在公司擔任什么職務?
總工程師
主要負責什么?
主要負責市場和技術
S市高爐環境除塵改造項目,你擔任什么職務?主要負責什么?
項目負責人,主要負責業務、設計、施工等
之前該項目有沒有發生過安全事故?
有小的,沒有大的,比如不系安全帶。我還口頭警告過工人沒系安全帶,對他們批評教育
有沒有發現過安全隱患?
有。
是怎么處理的?
我提醒、告知、阻止他們,甚至罰款。
你對下屬有沒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有一些。
有沒有安全技術交底?
每天早班會上,會口頭上說的,會強調的,鋼鐵公司也有要求。
有沒有對施工作業現場督查巡查?
一兩天去一次。
有沒有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之前有一些,確實要加強落實。
你是怎么到案的?
2021年5月,民警打電話給我,我主動到公安局那邊,我也如實供述了。
在法庭辯論環節,我主要闡述公司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陶峰是否構成犯罪存疑,以及陶峰有多個從輕處罰量刑情節。
一、關于定性,陶峰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爭議。
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該公司制定了《安全文明專項施工方案》,多次下發《關于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通知》、《關于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通知》、《關于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通知》等。
在案發當天2021年1月施工班前會記錄顯示,主持人為樊某,參會人員為員工史某、劉某、韋某,當天工作安排是處理出鐵場除塵灰倉給料機卡堵,相關安全措施交代為:1、按出鐵場大灰倉給料機卡堵處理方案執行;2、嚴禁將手伸進檢修孔直接接觸卡堵物;3、辦理施工作業,配備滅火器,現場設備停電掛牌;4、打開檢修口后,人員嚴禁將手或頭伸進檢修口內,應用工具代替將卡堵物取出。
由此可見,該公司是有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的,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也有具體的安全舉措。相關安全舉措是被公司員工知悉的,也是被要求執行的。
遺憾的是,施工負責人樊某并沒有按照施工班前會要求施工,而是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貿然進入灰倉作業,隨后中毒、跌入灰倉。施工人員韋某同樣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灰倉施救,也中毒、跌入灰倉,造成兩人身亡。
樊某、韋某明知有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施工班前會上也達成共識,嚴禁將手或頭伸進檢修口內,應用工具代替將卡堵物取出,卻沒有按照施工班前會的要求嚴格落實,個人是有一定責任的。這是一起事故,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意外事件。
員工劉某詢問筆錄顯示,“小樊(樊某)和我說把手套給我,我一看小樊想下去看,我就說不能下去啊,太危險了。小樊沒說話,然后我就把手套給了他”。
員工史某詢問筆錄也顯示,“劉某就上去抱著他(樊某),跟他說別下去。樊某說沒事,接著就讓劉某把手套給他”。
辯護人庭前提交了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的聊天記錄,顯示陶峰在早班會上進行安全講話,有相關照片印證。在日常中,也會進行安全巡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合理確定罪責。
本案中,兩名員工的證言證明大家都知道危險,不能輕易下去,員工劉某還進行了勸阻,結果樊某還是固執地選擇下去查看,導致悲劇發生,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陶峰不應承擔主要責任,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爭議。
二、關于量刑,陶峰具有如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一)陶峰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陶峰作為公司總工程師,主要負責公司的技術。
(二)《抓獲經過》顯示,陶峰于2021年5月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陶峰和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對兩名被害人的近親屬分別賠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四)陶峰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非暴力犯罪,非重大惡性犯罪,其已經反省所作所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五)陶峰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陶峰平時表現良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陶峰對公司的業務以及技術都起到了帶頭的作用。
(六)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多有宣告緩刑。
(七)陶峰是家里唯一的頂梁柱,有兩個年幼的孩子,妻子有疾病,家里全靠陶峰一人。
綜上所述,陶峰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爭議,即使構成犯罪,其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等情節。懇請法院對其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
開庭后,我繼續和法院溝通。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宣告緩刑:被告人陶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
陶峰心里的一塊石頭總算落地,可以繼續陪伴妻兒。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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