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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輕罪辯護維護當事人權益 丨藍天彬律師
有一類案件,當事人涉嫌的罪名較重,我們律師介入后,發現應該是較輕的罪名。這時候,我們可以通過輕罪辯護,維護當事人權益。
曹江(化名)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該罪量刑起點就是五年以上,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我作為辯護人,去看守所會見曹江后,初步判斷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是較輕的罪名,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或介紹賣淫罪,量刑應該是五年以下。于是,我選擇作輕罪辯護。
鍵盤手在網上招攬嫖客
曹江在胡慶(化名)手下工作。胡慶招募女性,用海綿蘸鴿子血偽裝處女,進行賣淫活動,每次嫖資1000~10000元不等。
曹江是“鍵盤手”,冒充女性,在網絡上招攬嫖客,接送賣淫女,和賣淫女進行提成。曹江等人在某陌上發一些網絡上找到的圖片,有網友主動打招呼,曹江感覺網友有嫖娼的想法,就繼續談。網友付款之后,曹江就開車送賣淫女去約定的地點提供服務。此后,曹江等人按照嫖資1500元抽成500元、1500元至4000元抽成40%、4000元以上抽成50%的標準,進行提成。
爭取認定較輕的罪名
我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于是,我轉而和檢察官溝通,認為曹江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是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或介紹賣淫罪,遞交《建議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一、曹江不是賣淫人員的招募者或雇傭者,也不是管理者或控制者。
根據司法解釋,組織賣淫應同時具有三個情節:采取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進行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受其管理或控制的賣淫人員達到三人以上。
本案中,賣淫人員并不是曹江招募或雇傭、糾集的,也不接受曹江的管理或控制。一部分賣淫人員是胡慶招募的,接受胡慶的管理或控制。另一部分賣淫人員是楊某招募的,接受楊某的管理或控制。也就是說,胡慶和楊某是老板,是組織者。曹江不參加招募、雇傭、糾集,也不參加管理或者控制。賣淫人員的人身不受控制,可以選擇酒店賣淫,選擇報價,選擇接客或者不接客。
二、曹江通過互聯網發布招嫖信息,是介紹員、中間人。
曹江在某陌軟件上,發布招嫖信息,這是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曹江作為中間人,介紹成交一單,就提成一單。曹江給胡慶介紹了一個嫖客,嫖資3000元,曹江提成1200元。曹江給楊某介紹了三個嫖客,嫖資分別為3000元、2500元、1500元,曹江提成1200元、1000元、500元。
曹江作為中間人或者介紹員、“業務經理”,利用互聯網招攬嫖客,但并沒有“管理或者控制”的行為和職權。曹江和賣淫人員并不熟悉,賣淫人員歸屬于兩個組織管理,一個是胡慶的組織,另一個是楊某的組織。曹江介紹嫖客給賣淫人員后,賣淫人員可以自由選擇接客或者不接客。曹江并沒有和賣淫人員形成具有相當管理關系的賣淫組織。
三、曹江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是涉嫌介紹賣淫罪或協助組織賣淫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表示,關于通過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等公開介紹賣淫的入罪問題。調研時,不少公安機關、法院反映,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等公開介紹賣淫的情況比較嚴重,應當予以犯罪化處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提出,關于利用網絡招嫖問題,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利用信息網絡發布違法犯罪信息的行為專門規定為犯罪,因此,對于利用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追究刑事責任更為妥當。對于能夠查實,同時線下實施了介紹賣淫活動,構成犯罪的,可適用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如前所述,辯護人認為,曹江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是涉嫌介紹賣淫罪或協助組織賣淫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我還提出,曹江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符合“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情形。曹江不符合應當逮捕的條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檢察院批準逮捕曹江等人,所幸罪名變更為較輕的介紹賣淫罪。
四起犯罪事實去掉三起
批準逮捕滿一個月后,我向檢察院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我提出,曹江在某陌上發布招嫖信息,共介紹胡慶處和楊某處的4人賣淫,違法所得3900元。曹江與涉案的4個賣淫女并不熟悉,不直接交流,犯罪時間短,情節較輕,介入程度不深。曹江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屬于一般情節的介紹賣淫。
我和檢察官交流,希望檢察機關向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檢察官表示可以考慮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但此后考慮到涉及17歲的未成年女性,認為曹江等人有羈押的必要。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我研究證據材料后認為,雖然曹江供述,給胡慶介紹了一個嫖客,嫖資3000元,提成1200元;給楊某介紹了三個嫖客,嫖資分別為3000元、2500元、1500元,分別提成1200元、1000元、500元,但是只有第一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余三起均證據不足。我和檢察官反復溝通,最終檢察官認可我的觀點,只針對第一起犯罪事實提起公訴,認定其提成1400元。
關于案件的定性,檢察院認為胡慶構成組織賣淫罪,曹江等三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我和檢察官多次溝通后,檢察院對曹江建議量刑降低,變為一年三個月。
近日,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慶以營利為目的,招募賣淫女李某等人,并糾集被告人曹江、王某、秦某為“鍵盤手”,采用約定比例提成、統一食宿等管理方式,組織上述賣淫女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價格,向男顧客提供賣淫服務,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0余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慶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秦某、王某、曹江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一年三個月。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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