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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女童下體重傷,官方調查不能繞開疑點

15日當天,甘肅省慶陽市寧縣有關部門通報了“8歲女童被打致下體出血”一事的調查結果:女孩趙某某系被兩個一年級男生用笤帚把對趙某某的下體進行亂打亂戳,致其下體受傷。因兩人年齡未滿14周歲,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校長、副校長被免職。
這個調查結論與之前孩子家長和孩子的自述相差巨大。之前孩子家長稱:趙某某的老師肖某某丟失了一支口紅,認定是趙某某偷的,當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學校索要賠償幾百塊錢,之后,不僅老師對其毆打,還叫了多名同學參與毆打,同學把她的褲子脫掉,用教鞭戳捅她的下體,老師就站在一旁看著。甚至女童當著鏡頭控訴:“老師懷疑我把她的口紅拿走了”、“老師先踢了我下面兩腳,又讓同學用條尺打我,還讓一個男同學把教鞭倒著捅進去。”
官方調查的結論,直接繞開了孩子一家有關“丟口紅”、“罵小偷”、老師教唆學生傷害女孩的指控,之前被頂在風口浪尖上的班主任肖某某“全身而退”。
的確,家長一方指控有待證實,不排除有夸張的可能性。但是,面對家長的嚴厲控訴和官方結論的“兩張皮”,子丑寅卯的事件細節無法對應。躲避疑點和沖突,不是對真相負責的態度;轉身不回應孩子的帶淚控訴,拋出一個“殺傷力最小”的結論,也是在怠慢公眾的知情權。一個女孩小小年紀就遭到了難以想象的摧殘,事件的每一個細節,都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據固定。
首先,老師有沒有丟口紅?這和孩子被打之間有沒有關系?
這是可以通過監控視頻、證人證言佐證的:事發當天,班主任有沒有把孩子的奶奶叫到學校?有沒有提丟口紅的事情?當時,是不是已經發生了所謂的“男同學捅刺女孩下體”的事情?發生了,班主任有沒有主動告知家長?為什么是放學后才由家長發現孩子褲子上有血?到底誰在撒謊,這是不難證實的。
其次,寧縣公安局、教體局是怎么得出目前的結論的?依賴的是什么證據?
比如,老師有沒有當眾羞辱、教唆毆打孩子?捅傷孩子下體的到底是笤帚還是教鞭?兇器有沒有做DNA、血型鑒定?這是一起發生在眾目睽睽之下的暴行,對于班上的同學、學校老師做背靠背、一對一的詢問,不難形成證據鏈,查清事實。寧縣官方到底通過哪些證據認定,這就只是同學之間的傷害的?
要說明的是,不滿14周歲不能夠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卻是刑事犯罪。《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孩子的指控是真實的話,班主任教唆班上的同學對其毆打、甚至捅刺其下體,班主任本身就是“教唆犯”,是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任何企圖包庇這種教唆犯罪行為的,也可能構成包庇犯罪。
這起案件對一個八歲的女孩來說,帶來的創傷可能是不可逆的,撫慰這顆心靈,平復公眾的憤怒,最好的方式是全面查清真相。
就目前來說,官方公布的這個調查結論,并沒有證偽受害孩子提出的“老師教唆學生毆打她”的疑點,恐怕難以服膺公眾的期待。還是希望當地能夠給出更多讓人信服的證據來澄清疑點。如果真是老師“教唆”的刑事犯罪,也別指望通過免職校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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