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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重申“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很有必要

近日,周杰倫起訴網易旗下某游戲不正當競爭案,等來了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了周杰倫的上訴請求。
2022年7月,周杰倫發布新專輯,之后網易在推廣某游戲時,將其新專輯的元素制作成游戲道具,并舉辦轉發抽獎活動。終審法院認為,周杰倫新專輯相關的熱搜話題、詞條、宣傳報道極為普遍,游戲的抽獎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還特別提到:周杰倫作為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應當對網絡上提及其的話題有一定容忍義務。
不去細究本案涉及的復雜的競爭法規則,法院重申“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這一原則,很有必要,是對互聯網傳播環境下言論表達和公眾人物人格權的再平衡,也是對一些明星“過度維權”的精準糾正。
眾所周知,我們法律一直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但法律也同樣保護公民的表達權利。對于公眾人物來說,對批評要承擔更高的容忍義務,這是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輿論秩序的必然要求。
因為像明星這樣的主動進入公眾視野中的公眾人物,其收入來源是依托于公眾對其高度關注和海量傳播;對其評價,也往往與其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參與的公共事件有關。權利和義務是相匹配的,明星的財富來自于公眾的關注,那么應有相應的容忍義務。否則,就會導致普通網友在提到公眾人物時動輒得咎,也不能正常批評電影、電視劇等公共文化產品了。
近年來,受飯圈“控評”文化影響、輿論場的表達極化,以及《民法典》對名譽權實施更嚴格保護等的共同影響,“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在相當多個案中被淡化。很多公眾人物面對正當的批評、輿論場里的正常提及,動輒祭出律師函警告、舉報乃至起訴。有的公眾人物不允許網民正常批評其文藝作品,有的不許網友使用自己的劇照、頭像、動態圖,甚至還委托律師大規模起訴網民、自媒體。這樣的維權是否過界了呢?
要看到,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和公眾的表達權,不可偏廢,應該基于法律實施再平衡。我國《民法典》第1025條明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為公民的正當批評,特別是為媒體的監督報道保駕護航。但是,《民法典》同時也規定了“除外”情形,包括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這些行為超出了正常的言論邊界,將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事實上引進了“實質性惡意”原則來厘定批評公眾人物的邊界。公眾人物在享有社會資源的同時,應接受社會大眾對其合理限度的評論、批評、監督。正如多家法院所明確的裁判規則:針對公眾人物的網絡言論,其陳述的事實基本屬實,甚或用詞稍許尖銳,偶有偏頗,也不宜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相反,如果惡意造謠,或者“揣著明白裝糊涂”惡意傳播謠言,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重申“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是有必要的,因為明星人格權保護標準不能混同于普通人,要為公民的正常表達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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