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牛撞傷人,買牛人、賣牛人、運牛人、捉牛人誰擔責?
“牛不是我的,我只是幫買家運牛”;
“牛已經賣了,不是我的責任”;
“我買了牛,但不是我牽的牛”;
原告龍某從事買賣牛的介紹工作。一天,買家朱某與運輸司機兼“掌眼人”肖某、龍某去賣家程某的牛棚看牛,朱某同意購買兩頭,離開前吩咐肖某支付部分購牛款2萬元,由肖某負責后續事宜。
肖某在牽第二頭牛上車時發生意外,牛掙脫牽引,狂奔而去。在場三人追逐奔牛,“捉”牛過程中龍某被牛撞傷。因賠償協商未果,龍某將買家、賣家及運輸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損失7.6萬余元。審理中,買家朱某、賣家程某及運輸人肖某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宿遷經開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龍某因牛的傷害產生的損失應由牛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中,程某是牛的飼養人和原所有人,已經將牛出售并完成交付,龍某受傷是在牛交付給朱某之后,要求程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被告肖某根據朱某的安排運牛,在程某完成交付后,其已成為管理人。本案中的損害行為發生在牛掙脫牽引,雙方當事人追牛的過程中,并無證據證明肖某存在過錯,故要求肖某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依據。
買家朱某基于買牛的事實已成為所有權人,應被認定為法律規定的飼養人范圍內,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曾專門從事牛行的經營者,對追牛過程中的風險是明知的,對損害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綜合考量過失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朱某對原告受到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52273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一般不具有對自身行為的辨別和控制能力,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負起控制、管理的責任,加強約束。
(原題:剛買的牛撞了人,買牛人、賣牛人、運牛人、捉牛人,誰擔責?)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