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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進行時:老年人在斑馬線上跳舞如果發生事故,由誰擔責?
法治熱搜——
?向證人發恐嚇信息面臨哪些法律后果?
?在斑馬線上健身,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將銀行卡出租出借給他人構成犯罪嗎?
?合同履行期限未屆滿能單方面解除嗎?
近日,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代明輝律師、宋智華律師受北京廣播電視臺邀請,做客《法治進行時——法治熱搜》欄目,以多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和敏銳的洞察力,為觀眾深入剖析上述熱搜案例,并就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盡解答與探討。
熱點一:男子向對方證人發恐嚇信息被罰1萬
陳某和鐘某因為經濟糾紛打起了官司。庭審過程中,鐘某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結束后,陳某給證人發送了一條恐嚇信息,證人將此事反映給了法院,法院經過調查認為,陳某的行為屬于以恐嚇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依法對其罰款1萬元。
證人受法律保護,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會面臨哪些法律后果呢?

宋智華律師分析:
證人出庭作證,其人身、財產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某在證人作證后發送恐嚇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對威脅證人的行為人予以罰款或拘留。如果構成妨害作證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人民法院對陳某依法作出罰款一萬元的決定。我們每個人參與司法訴訟,應做到守法、懂法、護法,避免出現本案中陳某的行為,而為之付出不必要的代價。
熱點二:西安交警回應居民斑馬線上跳廣場舞
8月14日,陜西西安,有網友發布視頻稱,西安創匯社區有大爺大媽在斑馬線上跳廣場舞,車輛只能繞行。記者了解到,近一年內,創匯社區有人在馬路上打羽毛球等問題曾經備受關注,交警也多次處理,但問題仍然存在。
在交通道路上健身,一旦發生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代明輝律師分析:
第一,新聞中跳廣場舞的場所是道路,道路的功能是提供公共交通通行,道路不是娛樂活動場所,娛樂活動不能妨礙交通。
第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權編的規定,如果是機動車與大爺大媽發生交通事故,那么跳舞一方通常會被認定具有過錯,在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上,大爺大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次要責任以上的責任,進而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非機動車與大爺大媽發生交通事故,那么適用過錯責任而不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機動車自然不能到廣場上通行,大爺大媽為了自身安全、不妨礙交通,也不要到道路上跳廣場舞。
熱點三:將銀行卡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會構成犯罪嗎?
2023年5月,朋友告訴小王,有個賺錢的機會,將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可以收取不少酬金。于是小王通過朋友認識了嫌疑人,嫌疑人通知小王,某日帶銀行卡去指定地點。到了指定地點,嫌疑人利用小王的銀行卡轉賬百余筆,進賬60余萬元,分給小王8000余元。
將銀行卡通過出租、出借提供給他人使用會構成犯罪嗎?

代明輝律師分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前提是:上游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也就是使用銀行卡進行了犯罪活動。
律師曾經辦理過,剛畢業的大學生,為了獲利,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收款。大學生主觀上雖然沒有幫助他人實施詐騙的故意,但客觀上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了幫助,從而觸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因此,為了獲利,將銀行卡、電話卡等提供給他人使用,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熱點四:合同履行期限未滿能單方面解除嗎?
2022年,江某與北京一家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江某出資20萬元,每年享有經營收益的10%分紅權,合作期限到2026年。
可協議簽訂后,公司經營不善,一直沒給江某分紅。江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公司股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江某的訴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宋智華律師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北京這家公司自簽訂合作協議后,未開展任何經營業務,導致江某的投資分紅目的不能實現。江某有權解除未到期限履行期限的合同。
另外,江某了解到,該公司的股東為王某一人出資的情形下,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江某可以追加公司股東王某為被告,要求王某與該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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