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姐姐借給鬧離婚的妹妹86萬,訴男方共同償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訴訟、分居期間,女方多次向姐姐借款計86萬余元,女方姐姐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男方還錢:這樣的“被負債”,男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日前,江蘇南通中級法院公布這起案件——鑒于女方姐姐不能證明男方有向其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經二審,判決不支持原告訴求,男方不用償還借款。
法院查明,王莉(化名)與許斌(化名)原是夫妻,曾在婚內創業,經濟條件較好,在北京、蘇州等地購置多處房產。2019年起,兩人常因瑣事爭吵,婚姻走向破碎邊緣。2021年12月,許斌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當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訴訟、分居期間,王莉與姐姐王芬(化名)有大量資金往來,經仲裁委裁決,王莉應付王芬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間的借款86萬余元。
王芬稱借款系妹妹與許斌的夫妻共同債務,向海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許斌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將王莉列為第三人。法庭上,王芬主張王莉的借款主要用于歸還房貸及交納取暖費、車輛保費、女兒學費等家庭開支,且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許斌應承擔償還責任。
許斌辯稱,他與王莉2019年開始鬧離婚,對上述借款不知情,且王莉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開銷,無需借款,該借款系王莉的個人債務,與己無關。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王芬主張許斌共同償還王莉向其所借款項,應當證明該款項確系夫妻共同債務。但王芬并未舉證證明許斌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許斌亦無事后追認的意思表示,借款均轉至王莉的賬戶,許斌沒有收款行為。王芬作為王莉的姐姐,應當知曉轉賬發生在王莉與許斌兩人的非正常婚姻狀態,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許斌知曉并確認借款情況。
其次,生效離婚判決已認定女兒學費由王莉和許斌分擔,王芬稱不知曉該約定,法院難以采信。再次,根據王莉的經濟狀況、銀行存款及收入等情況,完全有能力負擔房貸、子女學費及取暖費,沒有借款的必要。
綜上,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充分,導致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此時的舉證責任應歸于王芬,一審對王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芬上訴后,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