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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合同中的典型案例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為確定合同準據法的一般原則——陳某某與張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反訴一案
本案主要聚焦于工程合同解除疑問。針對涉外因素的考量,承擔本案案件審判任務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陳某某為臺灣居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關于“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及第五條關于“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之規定,本院身為四川省省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具備管轄第一審涉臺民事案件的權限,因此本院對本案享有審判權。
在法律適用方面,由于本案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明確表示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因此依照《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中規定的“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法律。
因此,我國法律在涉外合同關系中尊重當事人依法作出的合同準據法選擇。
二、盡管雙方約定了合同準據法,但在爭議解決期間不能向法院提供的,適用中國法律——陳某某與福貢縣某某外貿有限責任公司、某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本案原、被告雙方在建筑工程的收方方量和工程款結算總額存在重大分歧后起訴至法院。在法律適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在合同中均約定適用緬甸國法律,然而雙方并未在《法律適用法》第十條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期限內向法院提供緬甸法律,且無合理原因,因此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雙方當事人無法確定外國法律,因此最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轉載自:紅藍律 作者:旗渡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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