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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商人刁繼龍申請國家賠償超5億,曾蒙冤羈押七年零兩個月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1月14日消息,蒙冤羈押七年零兩個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給其國家賠償100余萬元。因認為賠償金額過低,山東濟南商人刁繼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濟南中院賠償超過5億元。
2018年11月27日,中國青年報發表報道《一筆借款,七年蒙冤》,披露了濟南市歷下區公安分局開設公司,負責公司管理的民警并與親家簽訂協議,合作放貸、收錢一事。2011年7月6日,濟南商人刁繼龍,因借款700萬元,被歷下分局拘留并被要求償還借款。
歷下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報請批捕刁繼龍后,同年8月13日,歷下區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捕。當天,歷下分局對刁繼龍作出釋放通知書,但隨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由,將其刑拘。
2012年10月1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中院提起公訴,指控刁繼龍犯合同詐騙罪。2013年11月7日,濟南中院一審判決其無期徒刑。認定刁繼龍在未取得任何土地開發手續,不具備房地產開發條件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出售實際并不存在的“鳳還閣院”樓盤,騙取94名被害人購房款2900多萬元。
一審宣判后,刁繼龍與其他兩名被告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24日,山東省高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6年2月1日,濟南中院再次判處刁繼龍無期徒刑。
經過山東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2018年9月5日,濟南中院裁定準許濟南市檢察院撤訴。
至此,刁繼龍已被關押2625天。刁隨后向濟南中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濟南中院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賠償刁繼龍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賠償金74.74425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刁繼龍精神損害撫慰金26.1萬元,為賠償請求人刁繼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駁回其他賠償請求。
刁繼龍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刁繼龍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表示,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僅侵犯了賠償申請人的人身自由權,更嚴重的是對賠償請求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濟南中院僅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確定精神撫慰金顯然過低,難以撫慰受到多年牢獄之冤的賠償請求人。
同時,賠償請求人被羈押前從事房地產開發行業,系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七年的羈押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益損失,其大量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造成包括車輛在內的財產貶值損失、公司營業預期收益損失、為第三人張華所還款向等。
刁繼龍的具體賠償要求包括:請求濟南中院賠因侵犯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失74.74425萬元;財產損失4.9994億元,包括被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產1.0994億元,預期收益損失3.9億元;精神損害撫慰金0.72億元。
此外還包括,請求濟南中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山東省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1月9日,山東省高院正式受理了刁繼龍的國家賠償申請。
(原題為《濟南商人刁繼龍申請國家賠償超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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