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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第一被告人,經辯護后宣告緩刑丨藍天彬律師
這幾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了一個高發(fā)罪名。
最近,我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一被告人何忠(化名)辯護,經過努力辯護,終于宣告緩刑。
一、第一被告人是從犯?
2022年5月,案件移送華東L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去檢察院閱卷,發(fā)現光盤里只有卷宗材料,沒有電子數據。我馬上和檢察官聯系,讓她們提供電子數據。
雖然起訴意見書把何忠列在第一位,我們仍然努力和檢察官溝通,希望爭取認定為從犯。
我們認為,從整體上看,本案系由張某、馮某成立總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引發(fā)。在共同犯罪中,張某、馮某是主犯,何忠是分公司負責人之一,屬于從犯。
2015年至案發(fā),張某、馮某先后注冊成立多家公司,通過招聘業(yè)務員發(fā)放宣傳單、以老客戶帶新客戶等方式,以投資“xx財富”“xx康樂”等項目為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承諾到期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
經審計,張某、馮某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向280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291余萬元,造成實際損失共計4046余萬元。目前,張某、馮某已經被J縣法院判處實刑。
我們認為,何忠作為馮某派到分公司工作的人員,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次要作用、輔助作用,作用遠小于已被另案處理的張某和馮某。因此,張某、馮某為主犯,何忠為從犯。對于何忠,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們還向檢察官提供類案判決,以供參考。
(2019)皖0503刑初359號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在上海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云(另案處理)實際控制“善林系”企業(yè),并陸續(xù)在全國29個省市開設千余家分支機構,采用虛設債權、虛構借款人信息、虛假宣傳等方式,承諾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過債權轉讓等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2016年6月,被告人滕某某被任命為馬鞍山地區(qū)兩家分公司的負責人,全權負責分公司的產品銷售及行政管理等事務。滕某某擔任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520萬元,未兌付本金699萬元。張某某擔任分公司大團隊經理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263萬元,未兌付本金699萬元。法院認為:滕某某、張某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最終,被告人騰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主動搜集有利的證據材料
刑事案件既要立足于卷宗材料分析,同時在適當情況下,也可以主動搜集有利的證據材料。我們搜集到何忠的社保記錄,證明公司為何忠繳納社保截止到2017年7月,2017年7月底何忠已經離開公司。我們搜集到何忠的銀行流水記錄,證明何忠在職期間的工資和提成即違法所得僅有44502余元。
我們認為,從部分來看,何忠在分公司的時間、作用以及違法所得均小于魏萍,量刑應當輕于魏萍。1、何忠入職期間較短,2017年1月入職,2017年7月離職,大部分時間都不在分公司。2、何忠不插手具體業(yè)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魏萍小。分公司的業(yè)務主要由魏萍負責,何忠只負責監(jiān)管、傳達總公司任務,以及向總公司匯報情況。因此,兩人在量刑上應作區(qū)分,何忠的量刑應當輕于魏萍。3、何忠的違法所得較少,收入比魏萍低,違法所得僅有44502余元。
三、爭取認定為自首
我們認為,何忠經公安民警電話傳喚,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刑法》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何忠的犯罪金額沒有達到1291萬余元。何忠于2017年1月來到分公司,7月底就已經正式離職。因此,2015年至2016年,2017年7月底至2018年8月公司停業(yè),這兩段時間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不應計算到何忠的犯罪數額中。
四、推動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
經過多次溝通,檢察官采納我們的觀點,認定何忠系從犯,系自首。
接下來,我們反復和檢察官溝通,希望檢察院能夠直接建議適用緩刑。
檢察官說,何忠是第一被告人,建議適用緩刑的話,有難度。
我說,他是從犯加自首,可以降檔處理,在三年以下,符合緩刑條件。我們讓何忠退贓,盡力挽回集資參與人的損失,這樣也更符合緩刑條件。
最終,在何忠退贓20萬元的情況下,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
在法庭上,我簡要地對何忠發(fā)問。
我問,你在公司擔任什么職位?
何忠說,我是總公司派到分公司的,進行監(jiān)督管理,名義上是營銷總監(jiān),實際上做監(jiān)督管理、對接工作。
我問,你的職責是什么?起到什么作用?
何忠說,因為擔心魏萍是女性,總公司派我去,做一下對接、匯報、上傳下達,不怎么參與實際管理,因為已經有一個負責人魏萍,我也不怎么去分公司。
我問,你在分公司的工作時間是多久?
何忠說,2017年1月入職,2017年7月離職,半年左右。
我問,你對自己的行為怎么認識?
何忠說,當初公司派我去,什么都不懂,現在我深刻認識到是違法行為,愿意接受懲罰,積極悔改。
我問,你退贓多少?
何忠說,退了二十萬。
我問,你是否愿意預繳罰金?
何忠說,愿意,會盡最大努力。
在法庭辯論階段,我說,辯護人尊重檢察院和何忠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性沒有異議,對于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表示認可。何忠有從犯、自首、退贓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如果法院能進一步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也表示認可。
2023年3月,華東L縣法院認定,被告人何忠、魏萍伙同被告人趙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何忠、魏萍涉案吸收金額 1291萬余元,未兌付 1193萬余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何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魏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第一、第二被告人宣告緩刑,其余被告人也得到從寬處罰,宣告緩刑。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yè)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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