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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例警示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案例警示
◆案例1:2019年8月,虞某某因與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員就預付款、退換貨等糾紛起怨,為達到泄憤和給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壓力解決糾紛的目的,通過個人網絡通訊軟件在互聯網上捏造散布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倒閉并涉嫌欺詐、偷稅犯罪的虛假事實,鼓動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戶停止與該公司繼續發生業務,隨后該信息在互聯網上被轉發傳播,眾多客戶退單或者停止與該公司交易業務,造成惡劣影響,致使山東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遭到嚴重損害,經司法會計鑒定:直接經濟損失達60余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虞某某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案例2:2015年1月,負責水泥罐車銷售的A公司區域銷售經理方某,在個人社交賬號中發布信息,稱競爭對手楊某公司的罐車爆炸,并附有楊某公司罐車罐體出現損壞的圖片。該信息在網上迅速傳播,嚴重損壞了楊某公司罐車的聲譽。幾天后,B公司即因此事而退訂在楊某公司定做的55m3罐車7臺、50m3罐車1臺、45m3罐車3臺。經鑒定,損失金額共計近9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捏造并通過互聯網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普法拓展
?立案追訴標準: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6條)
?“捏造”“散布”概念:
捏造:既包括完全虛構,也包括在真實情況基礎上的部分虛構歪曲事實真相。
散布:既包括口頭散布,也包括以宣傳媒介、信函等書面方式散布,還包括在信息網絡中進行散布。
防范建議
“打鐵還需自身硬”,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強化產品質量的管理,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承諾的標準,從而樹立品牌形象,減少他人捏造事實損害商業信譽的可乘之機,夯實維護商業信譽的基礎。
若被他人侵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應及時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查清被他人侵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事實,恢復自身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例警示
◆案例1:2017年至2020年,姜某在擔任山東省某電動車有限公司采購部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微信轉賬、銀行卡轉賬的方式,非法收受李某、孫某等36人賄賂款共計近10萬元,為其提供長期供貨、及時結算貨款等幫助。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例2:周某在擔任山東省A公司副總經理期間,負責新能源全面工作,在從中海油某分公司購買天然氣將天然氣賣給張家口B公司的過程中,從張家口B公司業務員秦某、傅某等人收受好處費1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例3:楊某等人為德州市A公司采購員,公司賦予的工作職責是聯系全國各地的供應商采購原料、耗材,2016年至2023年,楊某等人在采購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供應商3%-5%不等的回扣、傭金、提成共計350余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拓展
?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1)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民間團體、社會組織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非公務的人員);
(3)其他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組織,也包括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型組織,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國家機構或者國有單位的代表按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或者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則適用貪污受賄罪(《刑法》第八章)相關規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
(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立案追訴標準: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
?關聯罪名: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企業風險: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三款:“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防范建議
※企業全體人員應認識到反商業賄賂的重要意義
反商業賄賂工作可通過切實禁止企業員工收受商業賄賂,將減少、避免少數員工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利用職務之便向行賄的商業合作對象傾斜,從而損害未行賄的商業合作對象的利益的現象,保護企業的整體利益,也使得員工更加專注通過加強自身工作能力和不斷努力而獲得晉升機會和報酬。切實禁止員工向商業合作對象行賄,把企業關于禁止員工收受商業賄賂的規定落到實處,可以避免企業因員工的行賄行為而導致企業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的風險,從而給企業留下行賄的不良記錄;同時可以進一步培養企業全體員工正當競爭的意識,著重培養企業員工注重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企業也能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需要全體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如果有更多的企業能夠堅持開展反商業賄賂工作,必將形成整體效應,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降低整體的交易成本、提升整體的效益。
※企業股東和高層應強化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意識并做好表率
在商業往來中,一些正常交往范圍內的接待、招待、送禮是合乎情理的。但部分企業的股東和高層未真正意識到,一些行為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因此沒有在公司設置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措施沒有拉好“警戒線““高壓線”。
要建立長期有效的管控機制,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和管控,則需要企業股東和高層強化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意識,做好反商業賄賂的表率。建議企業股東和高層應帶頭作出反商業賄賂的承諾,簽署《反商業賄賂承諾書》等文件,并在企業進行公示,向企業全體員工表明反商業賄賂的決心,再進一步推動反商業賄賂的各項管控措施。
企業股東和高層可以對企業反商業賄賂的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展開檢查、巡察等,解決制度落實中的各項問題。
※建立規范合理的薪酬體系和晉升體系
企業隨著規模不斷擴大、人員不斷增加,必然會形成一定的管理層級、工作分工,且不同層級、不同崗位的職權、待遇也會不同,但企業若用工不規范、薪酬體系和晉升體系不合理,也會導致部分工作人員工作責任感不強、守法經營意識不足,從而增加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概率。
企業可以根據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知識或咨詢專業機構,結合本地區生活水平、薪酬待遇標準、企業發展階段等各方面因素,建立適合本企業的薪酬體系、績效考核機制、激勵機制、晉升機制,對工作人員在本企業的發展有所規劃,正向激勵企業工作人員通過守法經營、勤勉盡責獲取正當收入。
※ 建立明確的商務往來管理規定
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和商業慣例,劃定適當的商業接待和禮品的范圍(適當的商務接待是指符合規定標準的交通、用餐、住宿等接待;適當的禮品指的是小額的、具有象征紀念意義或廣告性質、符合時機和場合的禮品)。企業可以明確本企業員工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提供或接受商業接待、贈送禮品的范圍,并明確相應的禁止范圍。要求員工對接受商業接待、贈送的情況進行上報,并禁止個人自費提供商務接待、贈送禮品,建立相應的審批流程、審批權限,規定限制接待或禮品的金額范圍次數、申請報銷材料等,并將產生的費用和明細進行記錄。
※建立明確的商業折扣和傭金的規定
建議企業可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商業合作對象商業折扣,包括合作對象付款時根據付款時間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或者支付總價之后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并在給予商業折扣后再按規定記錄在企業賬簿。企業也可以明示的方式給予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傭金,并將支付傭金的情形按規定記錄在企業賬簿。
企業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將有關商業折扣和傭金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并配套規定審批流程、審批權限、財務入賬的規定等,通過合法的銷售策略參與市場競爭。
※完善商業合作對象管理制度
1、簽署反商業賄賂協議或條款
企業可以與供應商、外包商、合作方、客戶等簽署反商業賄賂協議雙方從企業治理層面共同建立反商業賄賂的決心,明確約定各方企業均禁止企業員工做出給與或收受商業賄賂的行為。約定股東和高層或者反商業賄賂部門接受舉報的聯系方式,告知若發現各方企業員工具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提出舉報,接受舉報的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分。若企業違反協議約定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終止合作等。
2、建立商業合作對象調查與準入制度
企業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對商業對象的調查,主要包括近年來是否有過商業賄賂等違規行為、是否因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是否有建立反商業賄賂的防控措施等情況。將商業合作對象是否有違反商業賄賂規定的風險,作為判斷是否開展商業合作的依據。
3、建立明確的反企業職務犯罪制度
通過企業的制度建設,加強企業防范、管控企業工作人員實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職務犯罪,加強企業調查、收集證據的力度,夯實反職務犯罪的證據和事實,為企業處分違法犯罪員工和國家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
4、明確本企業的禁止行為
(1)禁止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目的,收受商業合作對象及其人員提供的任何財物,包括不限于:收受現金、銀行卡或者購物卡、會員卡等財物,接受贈與或者無償使用房屋、車輛名貴箱包等實物,接受安排旅游、出國考察、娛樂場所消費以及各種形式的回扣、好處、活動、抽獎等;
(2)禁止企業員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行、指示下級員工或者授權任何第三方給予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財物、消費性支出等;
若企業員工遭遇索賄,也禁止企業員工私自處理,而應通過規定流程上報上級管理人員或高層研究決定;
(3)禁止企業員工以任何方式虛假提供報銷材料、虛構報銷事實;
(4)禁止企業員工以任何方式截留企業的業務款項;
(5)禁止企業員工私自收取業務款項;
(6)禁止企業員工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企業的任何財產;
(7)禁止企業員工以任何方式泄露企業任何商業秘密;
(8)禁止企業員工從事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5、規范企業的入職流程
企業在辦理員工入職時,應加強對擬招聘員工的背景調查,應保留必要的證件、文件,如身份證、學歷證書、工作簡歷、家庭成員簡要信息及聯系方式等,以加強對員工的職業素質的了解,并對于是否存在職務違法犯罪方面的不良記錄進行了解。
明確要求員工入職文件中簽署反職務違法犯罪承諾函,承諾在入職之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將接受企業規章制度的處分,以及接受國家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6、建立舉報和調查的制度
確定落實反職務違法犯罪制度的部門或者崗位,并規定全體員工或者商業合作對象均有權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包括有權對上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和企業規定的指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可以直達企業的股東、最高層管理人員。并明確對舉報人進行保密,嚴禁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將接受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地址等渠道進行公開,并給予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以適當獎勵。規定具有反職務違法犯罪的部門或崗位有權對舉報線索開展調查,明確調查的程序、采取調查的措施、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并不斷培養反職務違法犯罪團隊的專業能力,必要時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調查。
通過落實舉報和調查制度,加大對職務違法犯罪的打擊面,進一步固定有關證據,從而減少、避免確實發現了職務違法犯罪的線索但由于制度不健全、專業能力不足、證據不充分等因素,增加企業內部查處以及國家機關通過法律程序查處的難度,使得違法違規人員具有逃脫責任的可乘之機。
7、建立反職務違法犯罪培訓制度
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授課,對于企業的反商業賄賂、反職務侵占、反挪用資金的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統一進行培訓。
企業也可以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相關單位,開展關于《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相關警示案例的培訓。在培訓前應確定參訓人員范圍和崗位,制作培訓簽到表并由參會人員簽字。
企業也可以針對有關法律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組織考試,并保留員工作答的考試試卷,不僅增強員工的守法經營意識,且可以作為員工知曉法律規定和企業制度的依據。
8、明確本企業的紀律處分規定
在企業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勞動合同、崗位責任狀等文件中明確企業員工的禁止行為,并規定員工存在規定行為的處分后果,同時規定相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秘密、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分后果,處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調離崗位、扣減績效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且企業有權將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移送國家機關處理。
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有關勞動報酬、勞動紀律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進行公示,通知員工簽署規章制度的簽閱記錄,確保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與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探索建立反企業職務犯罪聯盟機制
企業可以嘗試以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為基礎,聯系上下游企業、相關行業企業共同探索建立反企業職務犯罪聯盟機制,簽署有關協議或者備忘錄,共同聲明反對商業賄賂、職務侵占、侵犯商業秘密等犯罪行為,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違規企業或者員工進行限制,從而不斷優化商業環境。
來源:公安部經偵局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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