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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終本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保險,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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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執行工作中有一項程序為“終結本次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特殊情況,使得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這意味著在終結本次執行后,原本的執行程序將不再恢復,除非發現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今天李邁律師跟大家聊一下在“終結本次執行”之后,又發現了被執行人相關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樣的情形又該如何處理?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首先,保險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性權利,當然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同時,多地高級法院已經出臺關于被執行人名下保險的執行工作指引,進一步為申請執行人申請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人身保險的財產性利益提供法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院的實踐操作,終本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保險,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具體來說,如果被執行人購買的是商業保險產品,如傳統型、分紅型、萬能型人身保險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退保后的保單現金價值等,這些都屬于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這些財產權屬于其名下的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有保險,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李邁律師解讀
“終本”不等于“終止”
即使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本次執行”,但這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結束。法院會對這些案件進行動態管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保險產品,申請人可以立即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會依職權恢復執行,以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依法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暫時結案。但并不是徹底結束,法院會對此類案件進行動態管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可以立即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會依職權恢復執行,最終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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