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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認定無效后,她背上了百萬債務,這筆債究竟該誰來還?
2014年4月,朱某與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各出資300萬元合伙開發工程。次年2月,朱某向張某借款350萬元,并出具借條。同年6月,張某起訴要求朱某及其妻子張女士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月,一審法院認定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朱某則聲稱,該案屬于合伙糾紛,他和妻子不應承擔債務,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2016年6月,經再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朱某、張女士向張某分期償還350萬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張女士對此表示錯愕,稱從未委托過律師處理此案。后來因不服法院生效調解書,張女士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她提交的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授權委托書上“張女士”的簽名字跡不是出自她本人。此外,早在2016年3月,法院就以朱某構成重婚為由,判決二人婚姻無效。
原來,自2012年起與張女士分居,借款一事張女士并不知情。訴訟期間,擔心張女士不肯簽授權書,朱某冒名簽署、代捺手印,并將“委托書”交律師。為避法院核查,還拿出多年前的張女士身份證復印件。最后,在檢察院提再審檢察建議下,法院采納并撤銷原判決及調解書,判定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朱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在婚姻中,夫妻雙方可能會遇到各種經濟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婚后背上莫名債務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共債共簽原則,即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一方對債務進行追認,則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體現了法律對于雙方共同意志的尊重和確認。
其次,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如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等,通常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部分債務由于直接服務于家庭生活的日常運行,因此被自動歸入共同債務的范疇。
進一步,對于超出日常生活需求的大額債務或不尋常債務,原則上不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這些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則法院可能會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
在解決這類法律問題時,建議夫妻雙方搜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借款合同、資金流向證明等,并考慮在必要時向法院提供這些證據。此外,如果夫妻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應在借款前將這一情況告知債權人,避免因債權人未被告知而后期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處理和管理婚后出現的莫名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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