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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F報告點評|唐有財:社會組織賦能重在激發市民內生動力
全球環境基金(GEF)自1992年起,通過小額資助計劃(SGP)積極支持全球范圍內的城市和社區市民社會組織(CSOs)開發可持續發展解決方案,并發布相關研究報告。
在中國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扎根于基層的社會組織正在經歷從草根萌芽到專業化、系統化的重要轉型。中國特色的治理模式賦予了這些組織不同于西方的角色,它們不僅參與和推動基層與社區的可持續發展,還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著協同作用,成為推動社會多元主體合作的重要力量。
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問題,中國社會組織如何繼續在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并在協同治理和系統性建設中保持平衡?又有哪些國際經驗可借鑒?澎湃研究所研究員專訪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唐有財教授,從具體實踐和國際經驗洞察出發,探討中國社會組織在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的角色與創新路徑。

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唐有財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社會組織已成為中國基層治理創新的關鍵助力
澎湃新聞:在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基層治理中社會組織的發展情況如何?
唐有財:我認為中國的基層治理主要包含兩方面。一個是自上而下的國家統合力量,通過強化黨對社會的全面領導加強國家政權建設,夯實黨的執政基礎;另一個是自下而上社會自治力量,通過激發社會活力,促進居民參與,推動社會多元主體的協同與合作,這兩個維度共同構成了中國基層治理的核心框架。
中國的社會組織經歷了一個復雜且曲折的發展歷程。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社會組織一直非常弱小,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非常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空間也開始松動,改革之處出現了很多草根社會組織。國家也對這些新興社會力量持謹慎態度。這一階段的社會組織大多具有官方背景,與西方的市民社會組織存在明顯區別。
進入21世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分化,草根型社會組織進入蓬勃發展階段。中央在2004年左右提出了“社會建設”的理念,強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組織作為現代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日益受到重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確認了社會組織在中國治理體系中的地位。中央明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制度,賦予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協同中的重要角色。近年來,國家持續強調健全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推動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和志愿服務體系的完善。如今,中國更加注重社會組織的實際功能和價值,而不僅僅是數量的增加。
總體而言,中國的社會組織和基層治理已逐步走上正軌,但仍然面臨諸多挑戰。在復雜的社會背景下,如何繼續發揮其獨特優勢和積極作用,成為亟需深入探討的重要議題。
澎湃新聞:社會組織在當前中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中扮演什么角色,具有怎樣的作用?
唐有財:社會組織是中國社會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市的發展和治理模式的轉變,它們開始承擔越來越多的協同和輔助性功能,以彌補政府和市場在治理中的不足之處。
在政府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基礎上,社會組織能夠進一步提供更專門化的服務,特別是在社區服務領域,以進一步滿足基層需求,提升治理效能。此外,社會組織還發揮著動員社會力量、推動居民參與的重要作用。這些組織通過整合社會資源、推動慈善事業、調解社會矛盾、構建社會關系等方式,增強社區凝聚力和居民認同感,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當前,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化,各群體的需求更加多元,單靠國家難以全面應對。代表不同社會利益的社會組織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白。同時,國家治理理念的轉變,特別是中央對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認可,為社會組織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例如,上海長寧區新華街道的“大魚營造社區發展中心”通過積極開展適合年輕人的社區活動,成功激發了青年群體的社區參與熱情,增強了他們與社區的聯結。類似的,還有各街鎮的社區基金會和浦東新區的東明路街道孵化的在地社會組織等。這些組織通過專業的社會工作方法和行動,切實提升了社區的凝聚力。
應當看到,現在的社會組織不僅是中國城市治理的必要補充,更是應對現代社會復雜性的重要力量,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
與SGP經驗互鑒,社會組織賦能可持續發展關鍵在于激發市民內生動力
澎湃新聞:在全球環境基金(GEF)的小額資助計劃(SGP)實踐中,有哪些國際經驗可以為中國的社會組織提供借鑒?
唐有財:在探討SGP的國際經驗時,首先要注意西方和中國社會組織在形態與功能上的顯著差異。西方國家,尤其是在新自由主義導向下,強調“小政府、大社會”原則,更依賴公民主體和社會組織來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這些社會組織通常自發形成,專注于解決特定社會問題。
然而,中國的社會組織必須放在中國特色的治理制度和社會結構中理解。我們堅持“黨建引領”原則,黨和政府在這一框架中扮演著核心角色,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體系中主要發揮著社會協同的角色,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社會組織在黨建引領下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彌補政府治理的不足,成為政府工作的補充和延伸。
中國的“黨建引領”模式與西方的去中心化治理方式存在顯著區別,但在現實中更為合理、有效。這一模式不僅確保了社會組織的持續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西方模式中可能出現的治理失控、資源匱乏等問題。
SGP實施多個小額貸款案例,盡管在規模和影響力上存在局限,但其動員社會資源,尤其是用企業資源來應對發展挑戰的具體做法仍值得借鑒,特別是激發市民內生性動力,讓他們主動參與到社會問題的解決中,社會組織的自我發展能力也因而得到增強。這些做法對于中國社會組織的建設具有參考價值,但還需結合中國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和本土化應用。
澎湃新聞:您提到SGP實踐中社會組織對市民內生性動力的激發。請問這一動力對中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能發揮哪些作用?
唐有財:我認為,市民內生性參與動力具體指市民在城市治理中自發、自主的參與和貢獻,這種動力源自他們對自身生活環境的關心和責任感,而非外部強制或推動。在SGP的實踐中,我們也看到多個項目成功激發了社區居民的內生動力,促使大家在解決當地環境問題時,主動參與到項目的設計和實施中。這不僅增強了他們對社區的歸屬感,也激發了他們為社區長期發展貢獻力量的意愿。
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加速下,關注基層的社會組織往往能填補政府和市場機制難以觸及的空白,幫助到那些未能被充分重視的群體,如貧困女性、老人等,推動他們的聲音在公共領域得到表達和響應,進而激發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動力。
在中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單靠國家力量推動城市治理已難以滿足所有需求。越來越多政策制定者意識到,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激發市民的主體意識,使他們從被動的管理對象轉變為積極的參與者。社會組織在這一過程中扮演了關鍵角色,通過參與性活動和社區營造,喚起市民的公共精神和主體意識,避免社區因缺乏參與而衰退,并減少社會的冷漠與疏離,為城市共同體注入活力。
社會組織支撐城市可持續,需平衡專業、自主與合作性
澎湃新聞:您認為中國社會組織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存在哪些可行的路徑,能否結合相關城市和社區案例來談一談?
唐有財:我通過上海浦東新區東明路街道的實踐來說明。該街道以住宅社區為主,近年來致力于美麗家園建設和城市更新改造。這一過程中,街道率先嘗試引入外部專業社會組織,比如請同濟大學劉悅來教授團隊的四葉草堂,進行參與式社區規劃。在這一過程中,街道發現許多年輕、有能力且有想法的居民參與意愿強烈,因此孵化了“聚明心社區規劃與營造中心”和“匯明心街區發展服務中心”兩個在地優秀社會組織,組織居民參與社區更新規劃,同時培養本土社區規劃師,進而推動參與式社區治理和街區治理。
這兩個在地的社會組織由于扎根社區、服務社區、回應社區,他們更加了解居民的需求,因此在社區動員和促進居民參與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組織通過設計一系列專業的項目和活動,提升居民的參與意識和能力。例如,定期組織夜談活動,聚集高校學者、社群組織者和不同年齡、職業的居民,共同分享參與社會活動的經驗。這不僅增強了群體的認同感,也為討論社區未來發展方向提供了平臺,且有助于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和規范化發展。
由此可見,中國社會組織能夠在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樞紐型作用,但前提是要具備專業性、有效調動各類資源,以及妥善處理與政府關系的能力。專業性是立足之本,社會組織需在特定領域具備充足的專業能力,才能在解決社會問題和推動治理創新方面發揮更大效能。同時,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也需要在自主性和合作性中達成平衡,既要避免過度依賴政府導致失去獨立性,又要防止與政府疏離而限制自身發展空間。

唐有財教授參與東明路街道的黨建引領街區治理沙龍
李欣曄 拍攝
澎湃新聞: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發展還面臨哪些困境?如何改進協同行動,更好支撐城市可持續發展?
唐有財: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的發展確實面臨著諸多困境。首先是資源獲取和專業能力建設的挑戰。社會組織要在治理中發揮實質性作用,必須具備獨特的專業能力,開發出可持續性的公益產品模型。這不僅是社會組織生存的基礎,更是推動系統性變革的關鍵。比如,華東理工大學最近與黃浦區民政局合作開展了“黃浦區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煥星計劃”,就是為了推動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建設,幫助它們打磨公益模型,形成品牌項目。然而,這并非易事,亟需更多專業人士的參與和支持。
其次,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處理至關重要。一方面,社會組織要保持自主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部門認識到與社會組織的互補性關系。對于政府而言,既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同時又要確保其規范和有序的發展,這就要求社會組織在協同治理中,找到與政府和社區的良性互動方式。
應當看到,當前的協同治理不僅僅是多方合作,還有在不同主體間構建平等且互補的關系。在中國社區治理中,居委會和居民區黨組織通常占據核心地位,社會組織在進入社區時,往往會面臨信任問題。因此,社會組織需深入理解和融入當地的社會和權力結構,才能獲得居民的信任并發揮作用。在此方面,“大魚營造”的實踐是較為成功的。它由在地居民發起,能夠迅速拉近與社區各方的距離。這種“嵌入性”正是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的基礎。
此外,協同治理還需要系統性的政策支持。現階段,中國政府購買服務體系尚未完全制度化,缺乏科學的評價和監管機制,這對社會組織的發展造成了一定限制。未來的社會治理應更加注重政策支持的系統性,包括為社會組織提供空間支持、專業賦能和容錯機制等,從而為其在協同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提供保障。
總的來說,協同治理的實現不僅需要表面上的合作,更需多元主體間的深層次理解和信任。社會組織通過專業能力、資源動員,以及與政府、社區的有效合作,具有推動社會治理進步、實現系統性變革的巨大潛力。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社會組織的實踐與GEF的SGP行動是可以互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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