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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出借的證券賬戶遭證監會處罰,案例析法 | 北京市檢三分院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章建平、方德基)〔2024〕51號
當事人:章建平,男,1966年4月出生,自由職業,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方德基,男,1944年11月出生,退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國泰君安證券普通戶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某營業部。同日,“方德基”國泰君安證券信用戶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某營業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將上述證券賬戶出借給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資金流水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自己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章建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方德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來源:證監會
北京市檢三分院:證券賬戶自己用,借用出借皆擔責
證券賬戶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設立的,用于記載投資者證券的載體,是認定股東身份的重要憑證,同時也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先決條件。那么你知道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含義嗎?一般來說,證券賬戶實名制包含兩個要求,一是開立證券賬戶符合實名制要求,即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二是交易使用中符合證券實名制要求,這意味著,即使開戶是實名,但賬戶控制人與開戶人不一致,這也不符合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簡言之,證券賬戶實名制應該是開戶實名制+交易實名制。
違反賬戶實名制要求進行證券交易到底存在哪些風險,而新《證券法》是如何進一步強化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探究竟吧。
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的危害性
從投資者角度來說,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會提高財產風險
在我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對其名下的證券享有完全權益。但若不能保證證券賬戶的持有人與所有人一致,將會導致證券財產權屬與證券流轉秩序受到損害,提高投資者財產風險,難以保障證券賬戶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從證券市場角度來說,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利于其健康發展
倘若不能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投資者將會更加便于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非法證券交易活動,從而降低證券交易的規范性、誠信度和透明度。舉例來說,2015年部分投資者借助信息系統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進行場外配資買賣證券,給證券市場秩序造成巨大破壞。
從監管角度來說,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將導致監管不透明
在證券市場,穿透式監管是透過證券賬戶識別投資者身份進而解決交易中的匿名問題,包含賬戶識別和實際控制關系識別。若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那么在監管過程中難以準確識別投資者身份,這將提高執法和司法監管難度,難以實現對金融各領域的全面高效監管。
法條鏈接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完善過程:

新《證券法》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內容修改,主要體現以下幾個特點:
1??在處罰對象上,源頭源尾兩手抓
行為人只需符合出借或借用行為之一,即可適用該條予以處罰,并將個人納入法律層面的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的打擊范圍內。
2??在打擊力度上,強調對非實名使用賬戶行為本身問責
更強調出借或借用賬戶行為本身的違法性,通過借用賬戶從事交易獲取的利益,可以由其他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和規制。
3??在法律后果上,懲罰力度加大
采取“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罰額五十萬元”的處罰模式,體現了目前對非實名制使用證券賬戶的嚴厲打擊。
案例析法
在證券法修訂后,違反證券法借用、出借證券賬戶的禁止規定,進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件屢見不鮮,請看以下案例。
投資者李某甲因違規借用多名親屬賬戶炒股,被中國證監會頂格處罰五十萬元。證監會在決定書中明確:“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為是否發生于親屬之間”不影響第58條所述借用證券賬戶行為的認定。另外,李某甲案中的出借人李某乙也因出借證券賬戶行為違反第58條,而被處以五萬元罰款。由此可以看出,新《證券法》將證券賬戶出借人和借用人都納入打擊范圍內。除了行政責任,還將承擔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
作為普通金融投資者,應意識到借用、出借證券賬戶的法律風險,一方面繃緊遵規守紀這根弦,不要借用賬戶規避監管,若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賬戶應及時報備;另一方面,守好自己的證券賬戶,不要出借證券賬戶,避免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更要避免成為犯罪活動的“幫兇”。
來源:北京市檢三分院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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