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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追訴時效成功辯護 | 藍天彬律師
追訴時效期限,是個有意思的話題,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引起大家關注,尤其是涉及故意殺人案件。
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個是,女子楊菊云因家暴殺死丈夫后,攜子潛逃,在潛逃24年后被抓獲,后最高檢察院核準不予追訴。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主要是考慮既要實現正義,同時也要兼顧執法成本、執法效率問題,也要考慮到是否還有社會危害性問題。本案中,楊菊云殺害丈夫,涉嫌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但超過了二十年,須報請最高檢察院核準。最高檢察院綜合考慮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且被害人的父母、兒子都已經諒解,不要求追究楊菊云的刑事責任,且事情經過二十多年,在當地的影響已經淡化,楊菊云本人也不再有社會危害性,最終決定對楊菊云不予核準追訴。如此處理,能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社會主流對家庭暴力也是譴責態度,本案不追訴不至于沖擊社會穩定和民眾觀感。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們在辦案中,時刻緊繃追訴時效期限這根弦,才能在能用的時候用起來,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權益。近期,我辦了一個案件,就是利用追訴時效期限成功辯護。
申請取保候審未遂
王成(化名)被抓了,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王成的老婆找到我,說王成是個樸實的人,沒有干過違法犯罪的事。
家屬的陳述固然是一面之辭,但畢竟是朝夕相處的人,有利于我們了解當事人是怎樣的人。
我的當務之急是會見王成,了解情況再選擇辯護策略。
王成先被某市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后轉為刑事拘留。疫情期間,會見不易,我隔著一道玻璃,和王成通過打電話會見。
王成一開始很消沉,隨著會見,他的狀態慢慢好起來。
王成說,1998年左右,他在一家運輸公司從事售票工作,老板是于某。最近,運輸公司老板于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抓了,牽連了一大幫人,但他是無辜的,他沒有參加老板的什么組織,和老板二十年沒聯系了。
據王成回憶,1998年有一天,駕駛員肖某、售票員王成和另一個售票員李某出車。經過一個地段時,一群農民工正在修路,交通堵塞,農民工催促他們趕緊離開,但是一時半會走不了。后農民工開始辱罵駕駛員和售票員,駕駛員肖某下車對罵,農民工手持鐵器擊打駕駛員肖某。售票員王成和李某趕緊下車勸架、拉架。不料,又來了一群農民工,手持鐵器擊打勸架的售票員王成和李某,王成被迫一邊回擊一邊躲閃,很快就逃跑了。王成的頭部受傷,縫了四針。對方有人受傷,輕傷或重傷。
會見后,我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和辦案民警溝通。我認為,王成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且本案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對王成采取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辦案民警態度客氣,說會再研究。不過,公安機關最終還是不同意取保候審,而是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和檢察官火速溝通
檢察院有七天時間審查是否批準逮捕,這七天至關重要。我寫好《建議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驅車前往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
我和檢察官說,面對一群人行兇,不能強行要求王成不去回擊。王成并未手持鋼管隨意毆打他人,只是被動地用拳頭回擊,被動地實施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王成供述的“手持鋼管”,系辦案人員逼供,與事實不符。
我進而提出,本案追訴時效是五年或者十年。本案發生在二十多年前,顯然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王成一直遵紀守法,沒有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王成也沒有逃避偵查,而是正常上下班。因此,追訴期限要正常計算,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二十多年來,王成沒有和老板于某聯系,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察官說,這個案子比較復雜,涉及到二十多年前的事,當時是否刑事立案要核實,再看是否超過追訴時效,再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同時,畢竟是涉黑案件,也要匯報。
此后,我又多次和檢察官打電話良性溝通。我說,王成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建議盡快決定不批捕。
審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檢察院最終決定不批準逮捕。王成在當天被釋放。
王成出來后,和我說,因為這段時間的事情,公司辭退他了,他要去找下一份工作養家。
一年后,王成順利解除取保候審,回歸正常生活。
刑事案件關乎每個具體的個人的生命和自由、財產,不可不慎。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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