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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引言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隨著經濟活動的復雜化和夫妻雙方在家庭中角色的多元化,關于婚姻期間一方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這條法律明確了“共同意思表示”是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標準。同時,該條還規定了: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規定進一步說明,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且該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未得到另一方的認可,則該債務應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李邁律師團隊婚姻律師:婚姻期間,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關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判斷
“共同意思表示”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具體來說,以下情形通常被認為屬于“共同意思表示”:
1、共同簽字:如果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簽字或蓋章,該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事后追認:如果一方借款后,另一方對該借款進行了追認,例如用于家庭生活或購置大宗家庭財產等,亦可認定為共同債務。
3、推定同意: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的簽字或追認,也可能根據借款的用途推定為夫妻雙方都知曉并同意,如借款用于子女教育、家庭重大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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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際生活中的法律適用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往往因經濟利益的分配產生矛盾,尤其是在離婚時,關于債務歸屬的爭議尤為突出。為了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借款的用途: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還是用于個人奢侈消費、投資等。
2、借款數額的合理性:借款的數額是否合理,如果金額巨大且未能明確解釋用途,法院可能傾向于認定為個人債務。
3、夫妻財產的使用狀況:夫妻財產的分配與使用狀況能反映出債務的真實歸屬。
4、是否存在虛假借貸:某些情況下,一方可能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以侵占另一方財產。對于此類情況,法院將重點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與債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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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夫妻共同經營企業的債務認定
在某案例中,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一家企業。丈夫以企業名義對外借款200萬元用于擴大經營,但妻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后因企業經營不善,債權人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債務。法院最終認定,該借款雖然是丈夫個人簽訂,但由于用于夫妻共同經營,且妻子對借款知情并參與企業管理,因此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二:個人奢侈消費的債務認定
在另一個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間向朋友借款50萬元,用于購買奢侈品和高檔娛樂消費。離婚后,妻子拒絕共同償還該債務,認為這筆錢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決支持了妻子的主張,認定該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共同債務。

五、結語
婚姻期間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核心在于“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同生活或經營”。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結合借款的用途、夫妻關系及財產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公正的判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當對重大財務決策進行充分溝通,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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