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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丨大學畢業證和學位證遺失或損壞,是否該允許補辦?

近日,關于大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到底應不應該允許補辦的話題引發熱議。
事情起因是,一名中國科學院大學的畢業生在網絡上發帖稱,自己的碩士畢業證和學位證被快遞員意外撕毀。事后,針對能否補辦畢業證和學位證這一問題,中國科學院大學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證書的原件已經損壞,無法補發,學校可以開具有同等效力的相關證明。
此事引發新的討論:身份證都能補辦,為何畢業證和學位證不能補辦?學校是否應該酌情改變這項規定?畢業生用相關證明來求職,可能會遭到用人單位的質疑和拒絕,應該怎么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8月13日,中國科學院大學黨政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表示,“補辦相關證明有正常的工作流程,畢業生只要申請就可以。”至于補辦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件有何顧慮,學校是否會酌情改變?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需要確認相關情況,進一步跟學校溝通,再作出答復。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第三十八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錄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解釋,現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教育部令(2017年)第41號,從法律角度看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對于受其管理的各個高等院校來說,是行業的剛性規定。對于學歷、學位證書的遺失或損毀,《規定》第三十八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是應當遵守的,違反該規定補發學歷、學位證書屬于違法行為,學校當然不能公然違法。
王錄春進一步分析,從學校角度看,《規定》第一條確立的立法目的是,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由此看,學校是該《規定》管理的對象,并非該《規定》的立法者,學校是無權擅自更改任何《規定》條款的,更不能違反《規定》擅自執行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核發行為,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至于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后,畢業生如何解決學歷認證的問題,王錄春認為,學歷、學位證書是個人學習經歷、內容和成果的一項綜合性證明,且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也屬于個人財產,持有者妥善保管這些證書也是其個人責任的應有之義。對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遺失、毀損等情況,現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通過學信網等網絡系統,通過推行證書電子化和網絡核驗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社會的個性需求。現實中,通過第三方核驗來驗證學歷、學位的社會成本,要比招聘單位自行辨別學歷、學位證書真偽要低得多。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則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出臺于七年前,關于能否補辦證書的這項規定,受限于當時的制作技術和流程。基于當下的現實情況和新的技術條件,現有的法律規章也可以進一步完善或修改,以切實可行的途徑來解決學歷、學位證書補辦的問題。
儲朝暉分析,現如今學歷、學位證書能夠在線查詢,以及通過第三方驗證,大大降低了證書造假的可能性,因此學校可以靈活變通,只要確認了證書原件被毀壞或遺失,應當盡可能考慮給申請的畢業生補辦。不過,相關的規定是教育主管部門定的,目前學校要依據規定來執行。在這項規定尚未更改之時,用人單位以及相關機構要認可證明和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電子證書或其他途徑來解決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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