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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租房遇“兇宅”,房東強辯引眾怒
近日,吉林通化一位 20 歲女租客的遭遇引發廣泛關注。2023 年 12 月,女孩租住在吉林通化二道江區一小區,入住快一年后,于 2024 年 8 月 4 日從他人處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屋竟是“兇宅”,當年曾發生過兇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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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表示,房東對此刻意隱瞞,被揭穿后還強辯“誰家房子沒死過人?”一開始房東并不承認,女孩報警后才承認。房東的態度讓女孩感到十分不滿,認為房東沒有良心,給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且目前還有 3000 多元未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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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女孩已隱藏原先發布的視頻,暫不便接受采訪。據了解,女孩與房東的租房合同已解除,房東表示已租部分不退,未住部分退還。知名律師杜敏禎表示,房東涉嫌隱瞞兇案,租房合同可以撤銷,女孩支付的租金及添置的東西都可要求房東退還,建議雙方最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女孩可起訴房東,但需提供證據證明租住的房子就是之前發生命案的地方,且要證明房東有意隱瞞這一情況。
《民法典》第 148 條規定,如果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明知該房屋是兇宅卻故意隱瞞這一事實,導致租客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租賃合同,那么房東的行為就構成欺詐。
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 157 條的規定,要求房東承擔因欺詐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此外,對于房屋中介公司而言,其在租房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為承租人提供真實的房屋信息。如果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為兇宅的情況下仍然未向承租人披露這一重要信息,中介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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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兇宅”的定義,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明確界定。業內人士表示,兇宅是指發生過刑事命案,若只是正常病亡,則不算兇宅。
在租房過程中,租客和房東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告知和了解房屋的情況。如果遇到“兇宅”問題,雙方應通過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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