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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麗水一鎮政府修建森林防火蓄水池未完成審批手續,被罰款
據浙江政務服務網披露,8月5日,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青田縣船寮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船寮鎮政府在未完成林業部門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于船寮鎮洪府前寨后股山場修建森林防火蓄水池。至調查終結之日,未恢復該地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4月,青田縣船寮鎮洪府前村因疫木清理時發生森林火災,船寮鎮政府委托陳某某在船寮鎮洪府前寨后股山場建設森林防火蓄水池一處。同年8月,陳某某按照劃定的施工范圍帶領五位工人在洪府前寨后股山場一處山坳位置(生態公墓前)進行為期一月的筑壩施工。從施工項目結束至今,青田縣船寮鎮人民政府仍未完成林業部門審批手續。
經調查,青田縣船寮鎮人民政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森林防火蓄水池壩體已被水泥硬化,壩內未硬化無伐樁、林木遺留。經鑒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0.0776公頃(1.164畝),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地,恢復森林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3884元,立木蓄積0.92立方米,林木21株,價值276元。
8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青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船寮鎮政府按照杭州某某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出具的《青田縣船寮鎮洪府前寨后股山場生態公墓、生態公墓進場道路超審批范圍破壞林地鑒定意見書》(杭森(青分)鑒字[2024]039號)中的“恢復森林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在2024年12月31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補種濫伐株數1倍的樹木21株,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884元的0.5倍罰款即人民幣1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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